张家界两女子抢劫案锤下罪责明
作者:许光汉(湖南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2002年,发生在张家界市“真爱发廊”的“8、25”抢劫致人死亡案,可谁也没有想到,竟是两名弱小女子所为。其中一名叫叶艳娇,来自湖南石门县;一名叫零军红,来自广西大新县。该案在社会上影响极坏,曾轰动一时,不杀不平民愤几乎已成定局。2003年3月20 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两被告人均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两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案情出乎常人的想象 2002年8月23日,被告人叶艳娇、零军红窜至张家界市永定区,以找事做为由应聘为城区北正街“真爱发廊”洗头小姐。次日晚,两被告人在该发廊四号包厢商议劫取店主的钱财,并为作案准备布条、毛巾、菜刀等工具。25日凌晨3时许,两被告人见两个店主和另一个服务员都睡觉了,被告人叶艳娇便手持菜刀和毛巾,被告人零军红拿着布条,来到发廊大厅。这时,睡在大厅沙发上的店主王艳翻了一个身,两被告人以为王艳醒了,叶艳娇左手拿毛巾捂王艳的嘴,右手拿菜刀架在王艳的脖子上,要王艳不要喊,同时零军红按住王艳的双腿。王艳拼命挣扎,并大声叫喊,两被告人怕他人听见,叶艳娇就用手中的菜刀对王艳一阵乱砍,零军红从梳妆台拿起一把电吹风对王艳一阵乱打,致使王艳不能叫喊。此时睡在一号包厢的另一店主梁潇被大厅的声音惊醒,她拉亮电灯,准备出来看一看王艳,刚打开包厢的门,两被告人就跑过去,将梁潇拦住,叶艳娇手拿菜刀,威胁梁潇说:如果你喊我就砍死你。然后将梁潇的手、脚用布条捆住,尔后,两被告人又将睡在2号包厢的服务员宋霞叫起来,把梁潇叫到2号包厢,将梁潇、宋霞用布条背靠背绑在一起,分别用毛巾、乳罩塞住梁潇和宋霞的嘴。被告人零军红将梁潇房子枕边的价值人民币1125元的迪比特手机、人民币及大厅梳妆台抽屉内的人民币共1130元、建设银行存折一个、储蓄卡一个搜走,并要梁潇告知其取款密码。在捆绑二人的过程中,被告人零军红听到大厅的王艳又在喊,便跑到大厅用电吹风又打王艳数下,致使其不能发出声音。作案后,两被告人乘一辆出租车逃走,到张家界火车北站又换乘一辆出租车往长沙方向逃走的途中,在慈利县被抓获。在城区两被告人要求出租车司机找建设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企图用劫来的储蓄卡取款,因密码错误而未遂。在逃跑的途中,两被告人将储蓄卡、存折和凶器菜刀丢弃。被害人王艳被送到张家界市人民医院抢救,因抢救无效,于案发当天10时死亡。经法医鉴定,王艳系因头面部及全身数十处刀伤、颅脑损伤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叶氏罪应处死,零氏暂缓执行 一审法院于2003年3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两被告人均未请辩护律师,张家界市法律援助中心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定,指派两名律师分别为她们辩护。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叶艳娇、零军红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在抢劫过程中,采取砍、打、捆绑、塞嘴等暴力手段,致一被害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故判处叶艳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万元;判处零军红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八千元。两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但仍是没有请辩护律师。省法律援助中心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定,指派本中心两名律师,分别为两被告人辩护,我为上诉人零军红辩护,提供法律援助。 虽说她们的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应予严惩,但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我认真查阅案件材料后,大胆地提出,杀死被害人王艳的不是零军红的辩护意见—— 两上诉人在实施抢劫,杀害店主王艳的过程中,所用凶器是菜刀和电吹风,叶艳娇所用凶器是菜刀,零军红所用凶器是电吹风,这一事实不存在异议。但死因是刀砍所致,还是电吹风打的呢?一审法院对这一关键的情节没有作出认定。我在认真地研究了法医学尸检报告书后继而提出:尸检报告书分析,被害人王艳的伤符合他人用刃面较长的锐器砍击形成,对王艳头部及全身多次刀伤裂口检测,累计砍击42刀次,其中头部16刀次,肩背部及四肢共计26刀次。死亡结论——属他人用刃面较长的锐器暴力砍击所形成。因此,被害人王艳的死亡是叶艳娇用刀砍死的,与零军红用电吹风的敲打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由此可见,一审法院对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认定不清,造成对上诉人零军红的量刑过重。二审法院全部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于今年5月作出判决,撤销对零军红的量刑部分,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8000元。同时,驳回叶艳娇的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终于由二审法院的法锤敲定了两被告人各自应负的刑事责任。 为了钱,女人的温柔和善良已不在 本案虽得到了公正的判决,零军红也得到了从轻处罚,但在我极力为我的当事人辩护的同时,也为本案的情节所触目惊心,两名弱小的女子,为何如此残忍地杀死他人呢?我一直在为此而思考着,以能找出一些警示点来告诫天下之人为最后之目的。我的思考:⑴文化水平低,在学习、活动中显得迟钝、低能,但在进行反社会行为方面却显得机敏、精明。两被告人都是初中辍学,尚未完成义务教育,属于扫盲圈的文化水平。处于包括小学文化这一层次的被告人,对自己的理想、前途、人生、生活等,大都处于漠然置之的状态,思想与行为大多受强烈的个人欲望的驱使,这种人极容易走上犯罪,在发生的各类恶性犯罪里,他们占的比例非常大,省法律援助中心受理的刑事援助案件中,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小学、初中文化层次的被告人占95%以上。⑵涉世不深,在认识与情感、认识与行为、情感与意志这些矛盾现象中,缺乏辨别、判断能力。叶艳娇刚满18岁,零军红也只有20岁,她们刚刚步入社会,可塑性大,对五彩缤纷的世界难以把握,抵制不良影响的能力较差,在这个时候,如果缺少正确的引导和继续教育,一但偏向,便难以挽回,即一失足成千古恨。叶艳娇、零军红原在一起打工认识,后辞去工作游荡于社会,环境的变化失去约束,不良的社会现象占领了她们的思想,终于走上犯罪。在前述的几种暴力犯罪中,青少年占80%以上。因此,净化青少成长的社会环境,加强对他们的持续性教育,显得尤为重要。⑶法律后果意识差,但注重同辈群体的利益和义气。由于这些青少年犯罪人的文化水平低,涉世不深,故对自己的行为后果往往是不屑一顾,且犯罪行为偶发性强,具有明显的情境性和冲动性。相当一部分犯罪是由多人一起实施,又具有明显的结群性,在欲望的驱使下,行为手段残忍、野蛮,不顾后果。本案两被告人交待,她们开始只是想威胁老板,拿出放在抽屉里的营业收入一千余元,然后一走了之,后来又考虑到如果老板叫怎么办,那就打晕她,并准备菜刀等作案工具。全然没有想到也不知道她们应为自己的行为后果负什么法律责任。因此,在作案过程遇到了被害人反抗后,此时此刻,为了钱,女性的温柔和善良被凶神所替代,连砍42刀手不软,最后还用电吹风补上几下,直至被害人无声无色。同时将其他受害者捆绑后,搜括财物扬长而去。 两个年青的女性犯罪人已受到了法律应有的处罚,但这种女性犯罪的场面,在影视中都难以看到的,却实实在在地发生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不得不引起人们的深思和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