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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原告丁某因刑事犯罪被被告某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原告服刑完毕后,当其向被告要求转移劳动档案时得知,被告并没有将原告的劳动人事档案交付给原告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也未将原告的劳动档案妥善保管,而是将原告的档案丢失。被告出具证明一份,证明原告已被解除劳动合同,但档案丢失。原告之后多次要求被告给予补办档案,但至今被告仍未办理。因此造成原告不能再次就业,也不能依法享受国家对于职工的失业、医疗、低保救济,以及不能办理退休手续,给原告生活造成极大困难。为此,原告请求被告为其补办职工劳动人事档案,并赔偿原告因劳动人事档案丢失所造成的失业救济金、失业人员医疗补助等。
[说法]
法院认为,档案是公民取得就业资格、交纳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所具备的重要凭证,档案的存在以及其记载的内容对公民的生活有重大影响。被告作为原告丁某的原档案管理人,在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原告的档案及时转移至相关部门或者妥善保管。现因被告未尽到转移或者妥善保管的义务,造成原告档案遗失,影响了原告就业及享受相关待遇,并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请求单位补办档案及赔偿经济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以支持。法院判决公司为原职工补办劳动档案,并一次性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