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假证件租来汽车转手卖掉 父子二人同堂受审
用假证件租来汽车再转手卖掉牟利,近日,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分别对王某某父子二人及李某作出有罪判决。 今年4月5日,个旧市公安局接到报案:3月18日,一个自称张成的男子持身份证到个旧市圣火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租了一辆长安面包车,根据签订的租车协议,租期为两至三天,但半个多月过去了,该男子却一直没有把车开来归还。经过立案侦查,这起合同诈骗案的犯罪嫌疑人逐渐浮出水面,其中王某某和王某是父子关系。 据调查,今年22岁的王某初中毕业后无业在家。今年3月初,他与同伴龙某(系未成年人,另案处理)想出了一个生财的“好方法”——用假证件到租车行将车辆租出再将车卖掉,以此获取非法利益。由于担心年龄小无法办成此事,王某便将此计划告诉了父亲王某某。王某某不但没有制止儿子的行为,反而给两人提供了办理假证件及租车所需的费用,并介绍了朋友李某代为办理租车、卖车的手续。 3月18日,王某、李某与龙某与圣火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租车行合同,以每天150元的价格租用价值3万多元的长安微型面包车2至3天。之后,王某与龙某又根据所租车辆行驶证等资料,办理了假机动车登记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及车主假身份证。3月21日,三人将所租车辆抵押在建水县新义寄售门市部,得赃款人民币2万元。 没想到钱来得这么容易,尝到甜头后,4月2日,王某等人又采用相同手法,与个旧市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租用车辆合同,以每天120元的价格租用价值人民币2.7万余元的长安面包车后,将所租车辆抵押在建水县吴庆喜汽车修理厂,获得赃款人民币1万元。两次所得赃款均已挥霍。 经法院开庭审理,三人对其犯罪均全部供认。法院认为,三被告人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受害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根据三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相应情节,法院作出了相应的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十个月,判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李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王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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