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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今年高考前,因我对自己缺乏信心,遂与一家民办厨师培训学校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该校招收我为该校学生,8月1日正式入学;我必须在协议签订之日向该校预交10000元学费,如到期未就读,所交预交学费概不退还。高考分数公布,我的成绩已经超过三本录取线17分,故现在我已不想去该校报名就读。请问:我能否要求该学校退还预交的学费?读者:潘晓涛
潘晓涛读者:
你有权要求该校退还预交的学费。
首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四条规定:民办学校学生退(转)学,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退还学生一定费用。因此,在你不到学校就读的情况下,当然地享有要求退还费用的权利。至于退还一定费用数额的确定,应参照《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之规定,即: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你尚未接受培训,也未在校住宿或接受其它消费、服务,该校应当全额退还,至多只能扣除一些手续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