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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基本案情】
冯某家住双牌县泷泊镇双电东路,夫妻俩均是下岗职工,靠摆摊卖矿泉水和烟维生。2010年7月7日22时40分,一辆车牌号为湘M7KK78的轿车自东向西逆向停在双牌县刨花板厂门前路段冯某烟摊的对面,招手示意向冯某买矿泉水和烟,冯某由北向南横穿道路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双电路由滨江广场开往双牌大坝,与湘M7KK78轿车相刮后,将冯某撞倒。冯某随即被送往永州市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车祸造成冯某腹部闭合性损伤;胸部外伤;L1-2椎体压缩性骨折;L1-4椎左横突骨折,L1椎右横突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双牌县交警大队对该起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轿车司机胡某和摩托车司机张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冯某以及摩托车上搭载的人无责任。然而张某和胡某付了36000元住院费后,就拒绝再承担赔偿责任。
这场车祸对冯某一家来说,就像是一场巨大灾难来袭,毫无预警。车祸发生后,烟摊摆不成了,家里唯一的经济来源断了,两个分别上初、高中的孩子也无人照顾,医院里欠下了一大笔医疗费。无奈之下,冯某的妻子想到了法律援助。
【承办过程】
援助承办人接到指派后,对此案非常重视,第二天亲自到受援人家中了解案情,收集住院发票、法医鉴定书、差旅费发票、交通事故认定责任书等相关证据,并亲自把差旅费发票按日期顺序粘贴并做好注明。收集好证据后,援助承办人想方设法联系到了对方当事人张某和胡某,但张某和胡某以种种理由拒绝再支付赔偿金。在征得受援人的同意后,援助承办人代理受援人拟好起诉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向双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几被告的辩称,援助承办人反辩指出:胡某只负该次事故次要责任的辩称无证据证实;中华联保双牌支公司关于被告承保的车辆系被告张某无证驾驶,被告不应承担本次事故的赔偿赔偿责任的辩称于法无据,法院应不予以采纳。依据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提赔偿责任。在本案中,被告张某无证驾驶摩托车与相对方向逆向停车的胡某驾驶的轿车相刮后,将在公路上行走的原告冯某撞倒致伤,原告无过错,其所遭受的损失理应得到赔偿。因湘M7P738摩托车与湘M7KK78轿车分别在中华联保双牌支公司和中国财保双牌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被告中华联保双牌支公司和中国财保双牌支公司应分别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医疗赔偿限额内先行赔付,余款由被告胡某和张某赔偿。而后,援助承办人详细罗列了原告应受赔偿的项目和数额,并指出了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条文。
【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采纳了援助承办人的代理意见,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195558.23元。
【案件点评】
本案属一般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案件本身并无多大争议,存在的法律问题也不突出,几个被告人在承担责任时相互推诿是受害人得不到及时赔偿的主要原因。
法律援助承办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不但体现了一名法律工作者应具备的扎实的业务素质和办案技能,更体现了一名法律援助工作者应有的良心和公德心,在办案过程中能想受援人之所想,急受援人之所急,体现了法律援助扶弱济贫的宗旨,这正是法律援助工作真正意义所在。(吴雁萍 周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