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局办、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缴工作,加快县域经济快速、持续、健康发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第150号令)、《湖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第40号令)和《益阳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益政发[1996]23号)等法律和文件的规定,根据县人民政府研究的意见,现就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矿产资源补偿费是国家预算内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单独结算。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是各矿山企业必须依法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计算方式 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 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 实际开采回采率系数无法确定的,依据《湖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确定。 三、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减免程序 依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中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及与县人民政府签订的协议规定,符合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条件的,由矿山企业提出申请,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审查,依法呈报批准。 四、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缴纳办法 依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采矿权人按照县矿产资源管理部门的要求,分批次缴纳应缴资源补偿费。已列入“一站式”收费的企业名单且明确了收费标准的,按“一站式”规定办理缴费手续;已列入“一站式”收费名单但未明确收费标准的企业以及未进入“一站式”收费名单的企业,由县国土资源局直接核定征收。 五、对采矿权人欠缴、拒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1.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依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补偿费2‰的滞纳金。对拒绝缴纳矿补费和滞纳金的,由征收机关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2.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依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由征收机关会同财政部门检查后追缴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3.采矿权人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时,应当提交已采出的矿产品的矿种、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资料,未按规定报送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仍不报送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六、县国土资源局应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对其工作人员应严格要求,在依法落实征缴的同时,应尽力在办证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对企业尤其是从事产品深度加工的规模内企业提出的有关问题应予研究并向县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县级收入的使用计划由县国土资源局制订,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OO六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