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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乡村公路建设工程纠纷

一起乡村公路建设工程纠纷 事由:2008年4月20日甘溪镇人董建姣承包高湖镇西村3.6公里的路面硬化工程,没有机械设备,旅游活动把拌料及路面施工转包给攸县老板李成,每立方按55元的价格计算,双方约定在双抢之前交付使用。李成于阴历5月初1日把机械设备拖到工地,因为停电5月初3日才动工,头盘料,因水泥只放四包,实际须6包,造成10米路面出现质量问题,待返工。第二个方面因民工太少延缓工程进度又报费了4车料。双方发生分歧,李成知道难以继续承包下去,于5月初5日晚偷偷地拖走了模板和一些设备,余下拌料机1台、钢钉和一些零用设备,准备第二天拖走。董建姣发现此情况后,此后,董建姣另请醴陵人承包该工程,李成因无法拖走拌料机,便于6月20日上午来到镇司法所要求出面解决。 调处程序:镇司法所通知三方当事人于6月23日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协调。高湖镇主管政法的党委党员彭某主持,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西村村委会(发负方),董建姣(承包方)李成(承建方)进行协调,发包西村村委会认为,承建方技术差,人员少,加之工程未完成偷偷把设备运走,经济方面要算清。 承建方李成认为:工程质量问题由董建姣负责,是他要求放4包水泥才造成路面质量问题。因为承包方拖欠承建方工程建设款,对继续施工缺乏信心,才把设备拖回去的。 承包方李建姣认粉,他与承建方是签好合同协议的,一是时间上要按时交付使用;二是金额按每立方55元计算;三是质量要合格。现在承建方违反了合同法,一定要赔偿相应的损失,同时对超额付出的工程款请求返还。支付2.2万元,工程建设款,承建方说拖欠一事不实。 调处结果:综合三方的陈述,高湖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认为:发包方西村村民委员会,与承包方董建姣所订立的出面合同是书面形式,合同内容详实,承包方与承建方虽有合同协议,但不够详尽严格,特别是存在质量问题,废料问题、承包方面都没有把好关。 目前承建方无力再承包下去了,要拖走拌机,承包方要求承建方赔偿废料损失和质量方面的损失4万元,承建方只同意赔偿5000元,在双方分歧很大。 调处结果:通过反复协调,承包方董某与承建方李某达成协议。一是把帐目结算清楚,二是承建方李某按实际情况赔偿承包方董某损失,三是承包方董某按10元一立方付拌料机租金,到工程完工为止。 调处方式:人民调解 点评: 该合同纠纷在当地影响很大,若不及时处理,很可能造成群众性事件。由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及时介入,按照《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实际情况,为当事人减轻了诉讼成本,消除了战争,维护了一方的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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