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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建议制定《信息安全保护法》
艳照门的内容,如果按照我的想法,在互联网上就不应该传播、互联网的优势是互联互通,不过另外一面就是它的不可控。昨天上午,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八场集体采访中,全国政协委员、文化部副部长周和平的一段话,道出了他对沉寂许久的艳照门事件的看法。
香港艺人陈冠希打开的艳照门,在他致歉并许诺退出香港演艺圈后渐渐平息。
北京警方曾宣布:如果是通过网络打包传播,且数量在200张以上,赠与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伴随着类似举动,人们从艳照门的门框中看到了更多的法律问题。
艳照门缓缓关闭,法律门却渐渐开启。
浏览传播艳照是否违法?
北京警方曾宣布:如果是通过网络打包传播且数量在200张以上,赠与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对此,曾有一些在朋友间互传艳照的人惶惶不可终日:我们不为营利,难道我们违法了么?
对浏览、下载艳照门照片这样的行为进行处罚的最重要依据,是1997年公安部第33号令第5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中的第6款: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林荫茂却并不认同这一法律依据。她认为,2006年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则只规定了传播性、营利性的复制违法,并不包括个人性、研究性的浏览、下载。所以很多人私下里作为朋友间的消遣互传艳照,不应该算违法。
全国人大代表,致公党上海市委副主委,市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邵志清认为,警方有关浏览、收藏艳照等行为均有可能涉嫌违法的说法,部分还依据互联网条例的相关规定。
按照《互联网条例》,浏览行为至少在两个层面上构成违法。一是明知是淫秽网站而故意去点击,或明知是淫秽照片而去浏览。邵志清说,但这个规定,却缺乏实际操作性。由于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致使其查办违法变得没有实际意义。
信息自由的法律底线在哪里?
信息自由是互联网传播的灵魂,但无论如何都要遵守一个最基本的准则。就像每个人的道德准则一样,在互联网上,有的事情可以为,有的事情不可为。林荫茂认为,信息发布的网友和网络服务商都是有责任的。
发布信息的网友,遵守的是责任自负原则。每个人均应对自己发布的信息承担法律责任。而提供平台的网络服务商则要承担其适当的监管义务,服务商应适当对违法的事物进行过滤。在技术层面上,网站完全可以做到这一点。能做到而没做,我们就认为他有过错。邵志清认为。
网络信息分级强制性安装过滤软件
艳照门中的不雅照片的传播,果真如周和平所言,是不可控的么?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移动上海分公司董事长郑杰日前向两会提交了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安全保护法》的议案。现在我国已有21亿网民,作为一个没有国界的领域,网络文化一方面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另一方面又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我们必须重视和加强网络文化的管理,但绝不能视之为洪水猛兽。
郑杰代表认为,在艳照门中,受到伤害的,除了当事人,更多却是潜在的伤害群体。比如一些未成年人,他们若通过网络看到了不雅照片,这对他们的成长非常不利,但他们自己或许并没有察觉。
郑杰代表在议案中给出了详细的网络安全管理办法,如引入等级保护、安全测评、容灾备份、应急处置、个人信息保护、有害信息防范等基本制度。他建议,应对网络信息系统建立等级划分制度,如将网络信息系统分为自主保护级、指导保护级、监督保护级、强制保护级和专控保护级共五级,施以程度不同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