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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县八村民小组状告县政府案一审败诉
作者:汪明卓
3月4日,湖南攸县上云桥镇某村八个村民小组不服县政府山林权属纠纷处理决定案一审宣判,攸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维持被告攸县县政府对上云桥镇大坡、上柳塘、谭山形、胭脂顶四片争议山场山林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驳回了原告八村民小组的其他诉讼请求。
解放前至解放初期,攸县上云桥镇大坡、上柳塘、谭山形、胭脂顶四片争议山场原属上云桥镇某村八个村民小组。后经国家征收,这四片山场归当时攸县五.七干校使用,之后,五.七干校将山场返还给了上云桥镇某大队(现上云桥镇某村前身),并一直由该村经营管理。1982年经该村申请,攸县县政府将这四片山场的山林权证核发给该村。原告该村八个村民小组认为四片争议山场系原告所有,并于2008年8月向县政府提出申请,请求认定山林权证无效、争议山场的所有权归原告。2008年9月2日,县政府做出处理决定,认定山林权证有效,对原告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依法撤销县政府处理决定,将争议山场判归原告。
法院认为,四片争议山场原属该村八村民小组管理使用是事实,但经过国家征收,山林所有权已发生转移,后国家将山场返还给上云桥镇某村,权利主体即为该村。且一直由该村经营管理、收益处分。1982年,县政府核发给该村村委会的山林权证是合法有效的。无论从历史事实,还是从现实情况看,原告主张权利依据不足。被告对原告的山林纠纷所做处理决定程序合法、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当予以维持。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