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出台
日前,区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出台《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进一步加强我区相关文件管理。 该制度确规定:凡是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由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报送区人大内司委备案。区人大内司委收到审查要求、建议后,应当进行登记,并在十日内转交相关区人大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经过初审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异议的情况,应向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处理意见,由制定机关自行处理。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收到书面审查意见后,未按规定时间修改或废止的,负责审查的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可以提出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区人大常委会对撤销规范性文件的议案进行审议后,应当作出撤销或不予撤销的决定。撤销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应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