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民主法治示范村”进行考核的通知
各乡镇司法所、民政办: 为加强对“民主法治示范村”(以下简称“示范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创建工作健康、深入发展,省司法厅、民政厅决定对“示范单位”进行一次全面考核。根据湘司发〔2008〕37号和怀司发〔2008〕10号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2003年来被司法部、民政部授予“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称号和被省司法厅、省民政厅授予全省“民主法治示范村”(以下简称“示范单位”)称号的单位。 二、考核的主要内容 本次考核的重点主要是检查“示范单位”自被授予称号以来,是否存在动态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应当撤销“示范单位”称号的情形: (一)村(居)委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中,被“黄牌”警告或“一票否决”的; (三)在计划生育工作考核中,被“一票否决”的; (四)公示举报、投诉村(居)务公开、民主管理中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五)村(居)党组织、村(居)委会成员有违纪或违法犯罪行为而受党纪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村(居)党组织、村(居)委会决策失误造成集体财产重大损失的; (七)发生集体越级上访事件或群体性闹事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九)依法自治方面先进性不足,丧失示范表率作用,有关机关、组织和群众据实提出异议的; (十)因其他原因,上级有关部门认为不宜继续保留“示范单位”称号的。 三、考核的等次及处理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存在动态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应当撤销“示范单位”称号情形的,考核结果认定为不合格。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由省司法厅、省民政厅按照动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程序,撤销其“示范单位”的称 号,由市司法局、民政局负责收回奖牌,并逐级上交省司法厅、省民政厅。撤销称号的情况将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示范单位”所在村、社区因区划调整被合并、撤销的,应说明情况,一并报省司法厅、省民政厅注销其荣誉称号。 四、考核的程序 (一)“示范单位”对照考核的主要内容逐条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500字以内)打印在考核表上(一式2份),报市司法局、民政局。 (二)市司法局、民政局向同级法院、检察院、纪检、综治、人口和计生委、信访、安全生产、经管等部门核实情况,并综合日常掌握的情况,提请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初步考核意见,报怀化市司法局、民政局。初步考核意见为不合格的,应作出考核意见书,说明事实依据,连同考核表一并上报。 (三)怀化市司法局、民政局对于市考核初步认定为不合格的单位和其他认为需要进行复核的单位,在深入实地进行复核后签署意见,报省司法厅、民政厅。复核意见否定县市考核意见的,应作出复核意见书,说明事实依据,连同考核表一并上报。 (四)对应撤销称号的省级“示范单位”,由省司法厅、省民政厅作出撤销称号的决定。省司法厅、省民政厅发现省级“示范单位”存在必须撤销称号的情形的,也可以径直作出撤销称号的决定。对应撤销称号的全国“示范单位”,由省司法厅、省民政厅报司法部、民政部作出决定。 五、考核工作的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部门协调配合。根据省里和怀化市部署和要求,此次考核是对已被授予全国、全省的“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进行的一次全面考核,从明年开始,每年还将进行一次年度复核。市司法局、民政局下步也将对全市“示范单位”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各乡镇司法所、民政办要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对“示范单位”的监督管理,促进创建工作持续深入开展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部门协调配合。本次考核工作由乡镇司法所和民政办共同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司法所负责。各乡镇司法所、民政办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考核工作。 2、严格时效,及时做好考核工作。各乡镇司法所、民政办要在5月7日前分别召开会议,对考核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并将考核表下发到“示范单位”。5月18日前,乡镇司法所、民政办要按规定的程序,完成对“示范单位”的考核,并将考核表及相关意见和考核工作总结报市司法局、民政局。 3、实事求是,扎实做好考核工作。各地要成立考核组,明确专人负责,要向纪检、综治、计生、经管等部门核实情况,并采取明查暗访和听取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意见的方式进行考核。要实事求是,坚持原则,严守标准,客观反映“示范单位”的实际情况,对于存在动态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应当撤销“示范单位”称号的情形的单位,要坚决按规定上报,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和走过场等不良现象的发生,确保考核结果公平公正。 4、各地要以此次考核为契机,加强对“示范单位”的动态管理,引导“示范单位”牢固树立创一流、保一流的观念,克服松劲情绪。要成立动态管理的专门组织领导机构,进一步健全完善“示范单位”考核机制,经常性组织开展督查管理活动,要建立“示范单位”的动态管理档案,详细记载日常检查、情况反映、投诉举报等情况,真正把示范单位打造成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典范。 附:1、“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考核表 2、“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考核名单 洪 江 市 司 法 局 洪 江 市 民 政 局 二00八年五月四日 1、“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考核表到湖南法治网下载(www.hnfz.net) 2、“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考核名单 一、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3个) 洪江市茅渡乡茅渡村 二、全省“民主法治示范村”(2个) 1、第二批(1个) 洪江市沙湾乡溪口村 2、第三批(1个) 洪江市龙船塘瑶族乡翁朗溪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