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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审查批捕环节如何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作为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最严厉强制措施的检察机关审查批捕部门,对维护社会治安确保一方稳定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全民共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历史又赋予了其新的任务,因此,处在打击刑事犯罪前沿的审查批捕部门把握好刑事政策的宽严相济显得格外重要。 一、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改变几个观念 (一)要改变批捕案件“不错不赔”即为合格的观念。 过去我们经常强调审查批捕部门要把握不错不赔的底线,要保证案件捕得进来诉得出去,这种观点固然没错,但显然已不适应新的形势。不错不赔是针对案件的罪与非罪而言,对于可捕可不捕的犯罪嫌疑人,捕虽然不能算错,但却失去了一个利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教育犯罪嫌疑人极好机会,也浪费了诉讼资源,有违经济、效益的诉讼原则。根据石门县人民检察院对2006年批准(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判决情况的统计,当年批捕后作有罪判决的86人,其中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高达62人,占总数的72%,其中判缓刑的32人,占总数的37%,其他被判罚金、免予刑事处罚、拘役的也达13人。通过以上判决数字不难发现,真正涉嫌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还是极少数。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措施,轻则限制人身自由,重则影响人的一生,我们应少用慎用绝不滥用。 (二)要改变重打击轻调解的观念。 过去我们总认为政法机关尤其是审查批捕部门的主要职责就是保护人民打击犯罪,而打击就要体现在批捕率和判决率上,各部门也以此作为考核工作的依据,过多强调了打击而忽略了其他综合治理手段。从事批捕工作的检察干警们更是认为检察机关就是审查罪与非罪决定捕与不捕,没有调解和教育的义务,而且办案期限短任务重,也没有时间和精力。党的十六大报告中,阐明了政法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更说明政法机关有这个责任和义务。同时这两年来我们也尝试对轻伤害案件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调解和教育,事实证明不仅有必要,而且有成效。 如我院在2006年7月办理的杨某、陶某等五人抢劫案,这五人均未满十六周岁,都在某学校就读,周末五人结伴到某网吧上网,因钱用光又结伙抢劫出租车司机,抢得现金几十元。受理此案后发现这五人均系初犯,且都有悔意,通过联系家长也表示愿意加强教育,根据两高的有关司法解释,我院依法对他们作出了不予批捕决定,在决定作出前为防止学校以涉嫌犯罪为由将五名学生开除导致学生流入社会,特别请到了该校领导及五名嫌疑人家长共同商议,学校作出同意学生继续学习的承诺,家长们也作出配合学校加强管教的保证,此案最终在法院被分别判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取得了极好的社会效果。 另外我院还通过主持和参与轻伤害案件的调解和协商,将几起因邻里纠纷家庭矛盾引起的伤害案件妥善处理,双方达成协议,受害人不再追究,将矛盾化解。我院每年处理因纠纷引起的轻伤害案都在20件以上,这样的轻伤案件最终在法院多数都能调解结案,判实刑的微乎其微,说明检察机关还有很大的工作空间。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近年来呈逐年上升趋势,年龄越来越小,性质越来越恶劣,各个环节的教育不容忽视。 (三)要改变怕麻烦、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观念。 基层检察院的不捕案件历来是执法质量检查的重中之重,且在不捕决定作出后要将案卷装订好报上级检察院备案,而检查中扣分对干警个人和单位均有影响,故对于案件承办人来说不捕案件比批捕案件程序上更繁琐、复杂,所以作为办案人员对于可捕可不捕的案件因怕麻烦,往往一捕了事。 二、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解决好几个矛盾 (一)要解决公安机关提请批捕与不予批捕的矛盾。 公安机关看重甚至依赖强制措施,希望提捕的都能被批捕,这种心理非常正常。历来来各级公安机关都将批捕数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更加重了这种心理。这样使得有些因无逮捕必要而未被批捕的案件,公安机关也要申请复议复核,从而延长了诉讼时间。 解决此矛盾首先各部门要转变认识,要以是否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作为行动指南,不再片面追求批捕数和批捕率。公安干警要实行角色转换,既当侦查员也要当调解员,对于基层街道、乡村的小纠纷、小矛盾及时化解,能调解的调解,能直诉的直诉。检察机关的工作也要前移,提前介入不能仅仅只限于重大恶性案件。 (二)要解决受害人及其家属要求批捕与不予批捕的矛盾。 过去检察机关特别是审查批捕部门与公安机关联系较多,办案中也有被害人或家属不服不捕决定而吵闹的情况,基本都被以案件已审查完毕为理由打发。尽管法律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阶段须听取受害人意见,但如能在此阶段就做好受害人工作,对今后诉讼的顺利进行有利无害。我院就曾经办理过一起因承包纠纷引起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案,犯罪嫌疑人已年近七十,且毁坏的桔树金额仅五千余元,故以无逮捕必要为由未予批捕。但受害人不服,认为放纵了犯罪,后通过沟通,理解了检察机关的做法。对于有受害人的案件,建议今后作出不捕决定的同时也要告知他们并作出相应解释。 (三)要解决广大人民群众对社会治安稳定要求越来越高与不予批捕的矛盾。 治安情况历来是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近年来尽管政法机关加强了对重大恶性刑事犯罪的打击,开展了“天剑行动”、“反两抢一盗专项行动”等活动,但盗、抢甚至杀人犯罪还时有发生。对这类案件,不批捕率过高在一定程度上会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对犯罪分子的震摄感产生影响,因此,宽缓刑事政策只能适用于一些轻微刑事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的刑事犯罪,要坚决严厉打击。 三、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防止出现几个问题 一是要防止出现一味从宽导致不批捕率非正常上升,使人民群众和犯罪分子都错误地认为小偷小摸,小打小抢检察机关都不会批捕,可为所欲为,导致犯罪率上升,社会治安混乱。 二是要防止出现为了宽严相济而出现降低不捕标准放纵犯罪的情形。宽严相济是社会进步人类文明的表现,绝不是只宽不严或宁宽不严。在审查案件时要全面审查,比照批捕的三个条件逐一核对。不能因宽严相济而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 三是要对不捕的案件加强后续监督,对犯罪嫌疑人不能一放了之,要保证在今后的诉讼程序中嫌疑人能及时到案。在近几年都发生过犯罪嫌疑人未被批捕后外逃、外出、不到案的情况,影响了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作者蒋艳、覃均平系石门县人民检察院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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