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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夫妻一方离家出走,杳无音信,另一方想离婚该怎么办?
答:《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后,应准予离婚。所以夫妻一方离家出走,杳无音信满二年,另一方想离婚,可以按宣告失踪程序宣告其失踪后,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果对方杳无音信满四年,另一方想离婚,可以按照宣死亡程序宣
告死亡后,两人的婚姻关系自然消灭。
问:夫妻离婚后,能否以子女改变姓名为由拒付抚养费?
2009年,赵梁与妻子李英离婚,女儿赵雪随李英共同生活,赵梁每月给付抚养费200元。一年后,李英将女儿赵雪改名为李雪。赵梁得知后,认为不经过他的同意就改女儿的
姓,所以,不再支付抚养费。赵梁以女儿改姓为由拒绝支付
抚养费的理由是否合法?
答: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赵梁虽与妻子离了婚,但对女儿赵雪仍有抚养义务。同时,法律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原妻子离婚后,不与他商量擅自改女儿的姓,做法是不妥的。但是,女儿改姓,其父女关系并没有改变。因此,赵梁是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女
儿的抚养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