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印发《关于对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进行任命前法律知识考试的规定》的通知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印发 《关于对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进行任命前法律知识考试的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委,各市、州人大常委会,省委各部委,省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党组(党委): 现将《关于对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进行任命前法律知识考试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对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进行任命前法律知识考试,必须认真贯彻党管干部原则,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规定的各项基本条件和程序,促进我省领导干部增强法制观念,学习、掌握和运用法律,严格依法监督、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忠实履行职责。实施这一工作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委组织部和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反映。 附一:《关于对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进行任命前法律知识考试的规定》 附二:任命前法律知识考试范围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00年7月11日 附一: 关于对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 进行任命前法律知识考试的规定 为促进我省领导干部增强法制观念,学习、掌握和运用法律,严格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忠实履行职责,省委决定,对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进行任命前法律知识考试。具体规定如下: 一、考试的对象 提请任命为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工作委员会正、副主任的人员。 提请任命为省政府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各厅厅长的人员。 提请任命为省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的人员。 请提任命为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人员; 中央、国家机关下派挂职锻炼及提名连续担任同一职务的人员,不列为考试对象。 二、考试的内容 宪法和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湖南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及与拟任职务相关的专业法律、法规。凡已参加最高人民法院初任审判员资格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初任检察员资格统一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可不考专业性法律、法规。 三、考试的方法 考试采用开卷考试,规定时间,指定地点,限时答卷。考试成绩合格者,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和任命。不合格者允许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不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命。 四、考试的组织 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工作委员会正副主任,省政府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各厅厅长,省法院副院长,省检察院副检察长,由省委组织部统一组织命题和考试。 省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省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省法院、省检察院党组在提请任命前分别组织命题和考试,在提请任命报告说明中须有“法律考试合格”的说明。 附二: 任命前法律知识考试范围 宪法和基本法律 专业法律、法规 省人大系统 宪法、地方组织法 监督条例 代表法、选举法 省政府秘 宪法、地方组织法 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 书长 代表法 行政处罚法、监督条例 省政府其它 宪法、地方组织法 监督条例、其他有关专业 组成单位 代表法 法律、法规 省法院系统 宪法、地方组织法 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通 代表法 则、民事诉讼法、法官法、人 民法院组织法、监督条例 省检察院系统 宪法、代表法 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 则、民事诉讼法、检察官法、 检察院组织法、监督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