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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例会制度 1、人民调解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会议。 2、会议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召集,全体调解人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人民法院、当地人民政府的代表参加,指导工作。 3、会议的主要内容包括:汇报工作情况、讨论研究疑难纠纷、交流工作经验、检查工作中的缺点。 4、如遇有紧急纠纷需研究处理或临时需要,调委会主任可随时召开会议解决。 二、学习制度 1、除例会外,组织调委会委员不定期、不定形式的进行学习,每月不少于一次,每年不少于十六个学习日。 2、每年组织全体调解人员学习不少于十二个学习日。 3、每年以集中培训的方式组织全体调解人员参加学习,培训不少于十二个学习日。 三、纠纷登记、统计制度 1、设立纠纷登记簿。 2、登记的内容包括:收到纠纷的日期、当事人双方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及家庭住址、事由、记录人签名或盖章、记录日期。 3、调委会对于濒临激化的纠纷或当时可以调解的简单纠纷,可以在稳定事态发展的基础上先行调解后,再补办登记手续。 4、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纠纷,调委会登记后应注明移交机关或承办人,作为移交手续或掌握纠纷发生情况的信息资料。 5、纠纷登记后,应分门别类归档妥善保存,以便将来复查。 6、调委会每月、每季度将发生调解的纠纷统计上报镇、街道调解委员会。 四、回访制度 1、回访应定期进行,检查协议执行情况,巩固调解效果。 2、回访应有重点人,即影响协议履行的关键人,容易闹事人以及有利于协议履行的中间调解翰旋人。 3、回访有针对性,对复杂的易反复的纠纷和濒临激化的纠纷,有重点的进行回访。 4、回访内容: (1)了解协议的执行情况; (2)了解当事人的思想行为情况; (3)有无新的纠纷苗头; (4)对调解人的意见、建议; 5、回访后,对影响正常履行协议的各种隐患、纠纷动向、当事人的思想状况要分析研究,提出解决办法,重大纠纷险情,要及时上报,对工作中的缺陷要加以纠正。 五、纠纷排查制度 1、加强组织领导。根据纠纷发生的时令性、季节性、地域性等特点统一部署,统一行动。 2、制定排查计划,内容包括:时间、范围、方法、纠纷分类、重大纠纷、纠纷重点户及重点人等,印制下发纠纷排查统计表。 3、组织实施排查,在辖区内要逐门、逐户、逐人进行摸底,了解纠纷线索,进行登记,认真填写统计表。 4、对排查出的纠纷要认真分析,按纠纷的性质类别、轻重缓急进行分类,落实调解部门单位人员。 六、请示汇报制度 (一)请示汇报的内容为: 1、对纠纷的受理处理情况、工作成绩、经验、困难等; 2、对具体、复杂、疑难纠纷的受理、处理情况,重大民间纠纷信息。 3、对纠纷的排查分析、工作计划、统计分析、工作状况、纠纷动向。 (二)请示汇报的主管机关为: 1、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厂矿企业主管部门; 2、乡镇、街道的司法助理员; 3、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机构。 (三)一般性工作汇报每月不少于一次,对具体、复杂、疑难纠纷的汇报做到随时、及时汇报。 七、归档立卷制度 办理各项调解业务应及时登记,做好记录。办理完毕及时立卷分类归档,并按规定统计上报。 八、调研制度 1、建立民间纠纷信息传递与反馈组织; 2、组织好民间纠纷信息的传递,掌握纠纷现状; 3、做好纠纷信息的调查、研究和加工处理,从理论上加以研究总结; 4、对所掌握的纠纷信息进行分析,撰写调研文章,每个调委会每年不少于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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