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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通湖区关于引进优秀人才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大办发〔2012〕27号

各镇、办事处,区直机关各单位:

《大通湖区关于引进优秀人才的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区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大通湖区关于引进优秀人才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引进优秀人才,为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才引进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管理,区委党群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 我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本规定要求引进人才。

第二章 引进人才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优秀人才是指:

(一)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人才;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国家级和省部级专家;获得地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才。

(二)我区纺织、食品、造纸、板材、电子等传统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农业、林业、水利、建设、规划设计、工程管理、工程审计、医药卫生、教育文化、旅游开发等领域急需的具有专业特长和高新技术,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具有一本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以上学历学位的人才。

(三)获部、省科技进步、技术发明、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与我区产业发展关系紧密,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专业技术人才。

(四)我区急需的45周岁以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30周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才。

第五条 凡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有利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用人单位急需的各类优秀人才,要积极加以吸纳、引进。

第六条 引进我区急需、紧缺的优秀人才计划,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在每年初制定年度具体计划,报区编委、区委同意后实施。优秀人才的认定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确定。

第三章 引进人才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 引进的博士、硕士研究生经区委党群部审核,报区编委同意后,可按照引进人才的办理程序安排到对口单位,办理事业编制、人事手续。其中引进的博士研究生,报区委同意后,享受正科级待遇,并且在其试用期满一年后,根据工作需要、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按照干部任用程序可安排到相应副科级或正科级实职岗位;引进的硕士研究生,报区委同意后,享受副科级待遇,并且在其试用期满一年后,根据工作需要、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按照干部任用程序可安排到相应副科级实职岗位。

引进的具有一本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经区委党群部审核,报区编委同意后,可按照引进人才的办理程序安排到对口单位,办理事业编制、人事手续。其中在一本大学学习期间担任过校学生会主席、副主席职务的,不受计划和专业限制,报区委同意后,享受副科级待遇,并且在其试用期满一年后,根据工作需要、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可优先提拔重用到实职岗位;在一本大学学习期间担任过校属学院学生分会主席职务,或获得过校级一等以上和省、国家级奖学金或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称号的,由区委党群部纳入后备干部培养,根据工作需要、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重用。

第八条 引进的国家级专家、省部级专家,同意在大通湖工作5年以上的(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拔重用调动的除外),可以分别获得项目资助经费人民币15万元、10万元,分别发给住房补助费人民币10万元、8万元,具体发放办法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制定。

第九条 引进的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或经营管理人才、具有一本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急需专业人才,同意在大通湖工作5年以上的(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拔重用调动的除外),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分别发给住房补助费人民币6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具体发放办法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制定。

第十条 引进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同意在大通湖工作五年以上的(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拔重用调动的除外)除用人单位发放的工资、福利补贴外,区财政每人每月分别给予人民币800元、600元的生活补助,补助期限最长可达3年。

第十一条 因来我区工作而被原单位辞退、解聘或作自动离职处理的人才,根据本人要求和用人单位意见,工作满一年后经区委党群部审查同意,可以计算连续工龄。档案不能转来的,由区委党群部根据其具体情况与原单位协商或根据客观情况再建新档。

第十二条 引进外省市县已取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才,可不受岗位设置数量的限制直接办理岗位聘任手续。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及时按国家有关规定为引进的人才办理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采用辞职、辞退、自动离职等方式来我区工作的优秀人才,如出现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储存款无法转入的情况,由区委党群部出面协商,比照同期参加工作同条件的人员由用人单位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补缴手续后,可连续计算缴费年限。

第四章 引进人才的办理程序

第十四条 引进人才先由用人单位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呈报《大通湖区引进优秀人才计划表》,经区委党群部审核,报区编委、区委同意后,由区委党群部根据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有关规定,采取面向社会发布招聘信息、组织报名、资格审查,再组织进行考试考核、体检的办法进行。对短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硕士学位、具有一本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的人员,可采取直接面试、考核、体检的办法。引进优秀人才由区委党群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录用和聘任手续,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发给《大通湖区引进优秀人才工作证》,持证人凭证享受本规定的各项政策待遇。

第十五条 组织、人事、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公安、房地产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在办理引进人才的流动、落户、购房、子女入托入学等手续时,应主动受理,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及有关特殊情况,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报区委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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