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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津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储户存款在某国有银行的ATM柜员机被盗取的案件,判决由被告某银行全额赔偿原告李某被盗取的110000元。
2010年12月的某日,李某因查询货款是否到账,来到被告某银行自动柜员机进行查询操作。当日回家后的夜晚,李某即收到短信称,其名下的储蓄卡已被人取走110000元。当下李某半信半疑,第二日一早便到某银行柜台核实,工作人员奉告这110000元已被他人在异地取走。李某随即向警方报案。 警方通过监控录像显示,犯罪嫌疑人在李某取钱的前一日已在柜员机上做了手脚,安装了读卡器、摄像头,致使李某卡内的信息被窃取,并通过伪造储蓄卡的手段在异地取走李某名下的所有存款。李某与银行交涉,银行拒承担责任。2011年1月李某将发卡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全部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之间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应为储户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环境,亦是其安全、保密义务的一项重要内容。犯罪嫌疑人窃走存款,说明银行存在重大安全漏洞。加之原告系一般客户,不具备专业知识,仅进行查询操作,没有义务也难以辨别柜员机安装的非法装置。综上被告在履行其与原告储蓄合同中存在违约行为,且与原告损失有因果关系,应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判决该银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