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居父屋关系紧张 法院判决排除妨害
日前,县法院对原告李老与被告李某某侵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限被告李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停止对原告李老所有房屋的妨害,并离开该房屋。 原告李老与被告李某某系父子。李某从湖南某高校毕业后在白石渡一单位工作。1997年,李某某被单位辞退后,回到老家与父亲李老同住,2000年,父子分伙,因无房李某某仍同父亲同住一屋。2006年,因宜凤高速公路征地,李某得到补偿款5万余元,并分给李某某两万多,余款1509元未取给李某某,李某某夫妇为此与父亲争吵、打骂,有一次,李某某妻子还咬伤父亲的手。2007年,李某某未经李某同意变卖树木,为此父子关系紧张状态加剧。今年8月,李老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某迁出其所有的住房,排除妨害。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所诉房屋是其在李某某就读湖南某高校期间自己所建,理应归其个人所有,李某某对该房屋没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李某某夫妇居住期间因征地补偿款分配事宜多次与李老发生争执,继而打骂,直接导致父子关系紧张,李老有权对自己所有的房屋行使物权保护,要求李某某停止侵害。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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