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改门后通行不便 要求邻家腾道遭驳回
自行扩大院落后改变院门方向,造成自己通往他人家不便,却要求邻居为自己腾道。近日,顺义法院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王某与孙某两家系前后邻居。王某宅基地居前,开南门,门前是村集体的一段空闲走道。2008年1月,村委会将该段空闲地租赁给王某。事后,王某为扩大院落面积,将南墙拆掉,并新建院墙将以前通行的空闲地圈在院落中,改由东门通行。通行一段时间后,王某认为到其他人家串门通行不便。后王某见邻居孙某在孙某家门前的公共走道建坝台,便以孙某建坝台影响王某房后排水及去往其他人家通行为由,要求孙某拆除坝台。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主张权利,应提供对方给其造成侵害的证据。王某虽要求孙某将建在公共走道内的坝台拆除,但孙某所建坝台并未对王某房后排水造成影响。而王某又称建坝台影响去其他人家通行的问题,因王某宅院原开南门,从南门往东西两侧都可通行,现造成其去其他人家通行不便,是因王某改门造成的,故王某主张邻居孙某将门前坝台拆除,其证据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