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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司法所法理交融巧化陈年纠纷
交通事故发生在2010年12月31日,当天下午3时左右,长春镇和平村村民徐理(化名)驾驶摩托车在和平村路口与迎面驶来的摩托车相撞。徐理因此身受重伤,住院治疗20余日,花去医疗费近3万元。对方徐克(化名)在此次事故中仅受轻微伤,未产生医疗费用。
事故发生后,双方在就赔偿问题自行协商多次未果,万般无奈之下,向长春司法所提出了调解申请。长春司法所受理该案后,曾多次组织双方协商。徐理认为自己在事故中受重伤,而徐克仅受轻微伤,徐克应对该事故负主要责任,赔偿其全部医疗费用。但徐克认为自己虽仅受轻微伤,未进行治疗,但事故的发生,双方都有责任,徐理无权要求其承担全部医疗费用,况且自己家庭经济困难,只同意出几千元了事。双方都坚持自己的观点,丝毫不肯退让,协商多次后陷入僵局。但该所调解人员并未因此而放弃,反复强调和为贵理念,同时针对事故划定了双方的责任过错,指出双方对事故的发生存在对等责任,应对事故产生的费用共同分担,考虑到徐克的家庭情况,要求徐理酌情谅解。经过近1月的周旋,双方认可了调解员的处理意见。徐理放弃了要求徐克赔偿全部医疗费用的要求,而徐克也同意尽自己的能力积极赔偿。最终由徐克一次性赔偿徐理各项损失共计10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