ブーツ ムートン | ブーツ ムートン16 | ブーツ ムートン26 | ブーツ ムートン36 | ブーツ ムートン46 | ブーツ ムートン56

ugg シューズ | ugg ブーツ 通販 | ugg 新作

娄星区人民政府行政决策暨规范性文件审议听证会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建立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公开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娄底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暨规范性文件审议听证会制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听证,是指区人民政府做出重大行政决策或者制订规范性文件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时,公开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意见、建议的活动,主要包括行政决策听证和规范性文件审议听证。
第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或区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及制订重要规范性文件需要听证的,举行听证会。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行政决策听证会的举行,原则上由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提出建议并拟定方案,提请政府办主任和分管副区长审议后报区长或常务副区长决定;涉及多个部门的,由区政府办主任提出建议并拟定方案,报区长或常务副区长决定。必要时,区长、常务副区长可以直接提出并决定听证会的举行。
区人民政府制订规范性文件需要听证的,原则上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提出并拟定方案,经区政府办主任审阅后报分管副区长决定;涉及多个部门的,报区长或常务副区长决定。对紧急制订的规范性文件拟举行听证会时简化报批手续,区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告知区政府办主任后,可直接报区长或常务副区长决定。
区政府决策暨制订规范性文件混合型听证会的举行,原则上由区政府办主任提出建议并拟定方案,提请分管副区长审议后报区长或常务副区长决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或制订重要规范性文件要求听证的,可向区政府办公室提起书面申请,区政府办公室经初审认为确有必要举行听证的,按以上程序提出、拟定方案并报批。
第五条 区政府决策听证会由区政府办主任主持,必要时可由副区长、常务副区长或区长直接主持;区政府制订规范性文件听证会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主持,必要时可由区政府办主任主持。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具体会务并指定专人担任记录员。
区政府决策暨制订规范性文件混合型听证会主持人由区长或常务副区长指定,具体会务由区政府办公室牵头、区政府法制办公室配合共同承担,并分别指定专人担任记录员。
第六条 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指挥听证会的进行;
(二)维持听证会秩序;
(三)指定记录员;
(四)其他应当由听证主持人行使的职权。
第七条 听证记录员负责听证会的记录以及其他与听证会有关的事项。
记录员应当对听证过程作准确、全面的记录。
第八条 行政机关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欺骗、贿赂、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操纵听证结果。
听证主持人不得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他听证参与人单方接触。
采取欺骗、贿赂、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操纵听证结果的,其听证无效,应当重新听证。
第九条 区政府举行听证会,应当在听证会举行前15日公告以下事项:
(一)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听证事项;
(三)公众参加听证会的报名时间、报名方式。
第十条 听证会参加人应当通过自愿报名的方式产生,并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报名参加听证会的公众人数较多,需要选择听证会代表的,听证承办单位应当随机选择公众代表参加听证会。
报名参加听证会的人数不多的,听证承办机关应当让所有报名者参加听证会。
必要时,听证承办单位也可以直接邀请区政府有关负责人,区政府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行政相对人,公众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参加听证会。
行政相对人应具有广泛代表性,要有不同阶层、不同利益、不同意见的代表。
第十一条 听证举行前10日,听证承办单位应当告知听证参加人拟作出行政决策或者制订规范性文件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
第十二条 听证会参加人所在单位应支持其参加听证会,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听证会参加人应准时参加听证会,以确保听证会的如期顺利举行。
第十三条 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参加听证的人员可以真实、自由、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既要维护自身权益,也要考虑对方利益,更要顾全大局。
未受邀请的公民,在场地可以容纳的前提下,经会务人员同意,可以进入听证会场旁听,但必须遵守听证会纪律,不妨碍听证会的正常进行。
新闻记者可以公开采访报道听证会,报道的角度和内容应与听证主持人交换意见,做到客观公正和真实全面。
第十四条 听证会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
(二)记录员查明听证会参加人是否到会,并宣布听证会的内容和纪律;
(三)决策承办或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工作人员陈述;
(四)听证会参加人依次陈述;
(五)听证会参加人之间、听证会参加人与决策承办或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工作人员之间围绕听证事项进行辩论;
(六)主持人作总结性发言。
第十五条 听证会参加人陈述意见应当遵守合理的时间要求,听证会参加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详尽发表的意见,可以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决策承办或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
第十六条 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观点和理由,也可以同时进行录音和录像。听证会笔录应当经听证会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七条 听证会结束后,主持人应尽快归纳总结听证会的主要意见,向政府决策人和规范性文件审签人或政府常务会议汇报。政府应当充分考虑、采纳听证参加人的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意见采纳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一次重大决策或制订一个重要规范性文件原则上只举行一次听证会,特别重大的决策或制订特别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在一次听证会仍难作出决定的情况下,可视情举行第二次听证会。
第十九条 听证所需费用,由财政部门按规定保障。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篇:衡东警方破获系列盗窃挖掘机设备敲诈案

下一篇:怪,学校出口被店老板封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