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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成立“帮会社团”,为义气陷入犯罪泥潭

被告人蒋光辉,绰号辉辉,男,1993年2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苗族,高中肄业,学生。被告人郑攀,男,1992年11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苗族,高中肄业,学生。被告人蒋光辉和郑攀分别系麻阳苗族自治县民族中学高中二年级文科(2)班和高中二年级理科(3)班的学生。学习期间,二人加入麻阳苗族自治县民族中学学生自创组织游龙社团,被告人蒋光辉系该组织的头领。2010年10月23日上午,被告人蒋光辉接到麻阳苗族自治县锦江中学和麻阳苗族自治县第一中学学生自创组织红莲社团斗殴邀约,便与被告人郑攀以及游龙社团的成员舒彬等多人商议决定组织社团成员携带钢管、砍刀等作案工具去赴约,与红莲社团解决双方平时所谓的恩怨。当晚8时许,以被告人蒋光辉、郑攀为首纠集游龙社团四十余人与红莲社团的六十余人各持钢管、砍刀在麻阳县城锦江大桥开始打斗时,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巡逻民警及时赶到现场,双方息斗逃离现场。被告人蒋光辉、郑攀为了结社团间所谓的恩怨,为首纠集多人成帮结伙持械斗殴,破坏社会公共秩序,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国家刑律,构成聚众斗殴罪。鉴于本案二被告人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归案后认罪悔罪,且系初犯,对其二人也可酌情从轻,另外本案斗殴时间短,也未造成人员伤亡后果,同时考虑二被告人在案发时均系在校未成年学生,人身危险性相对小,二被告人所在村委会又具备帮教条件,故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应当对他们宣告缓刑。综上所述,本院依法判决:一、被告人蒋光辉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二、被告人郑攀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

随着中国社会的转型,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益突出。近几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数量每年都在上升,并且这种上升的比例远远高于成年人犯罪的上升比例。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是未来的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如果未成年人不慎滑向犯罪的泥坑,对个人、家庭,乃至国家都是巨大的不幸。严峻的形势告诉我们,必须充分重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尤其是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如何处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己成为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的是教育、感化、挽救的基本方针,司法惩处只是在必要的情况下,有限制地使用,而对于具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则应给予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即使给予一定的刑事处罚,也应尽量让其不脱离社会,在一个正常人所生活的健康环境中进行改造,让未成年犯感到自己没有被社会所抛弃,从而增强重新做人的决心和信心,降低再犯率。缓刑就是对监禁刑的一种改革,是在刑罚执行上实现非监禁化的主要形式。由于缓刑实施社区矫正制度的首要价值在于替代短期监禁刑,以避免因适用短期限制自由刑而对很多初犯入狱后带来的犯罪交叉感染,所以,针对未成年人易受周边社会环境影响、可塑性强、易于接受教育和改造的身心特点,对未成年犯实施社区矫正不仅能充分发挥缓刑具有的克服监禁刑的弊端、增强感化力量的优点,而且对于未成年犯的回归社会有着不可低估的重要作用。因此,贯彻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原则,就应当注重缓刑的适用,进行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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