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未成年有无继承权
问:汪某,17岁。2003年4月5日,因进屋盗窃作案时被房主发现,与其搏斗中将房主杀死。法院以抢劫罪、杀人致死罪判处汪某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年5月2日,汪的父亲病逝,留下10万元存款和其他遗产。请问,汪某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还有继承权吗? 刘 仁 答:《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力:(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本案中,汪某虽杀死了人,但不属于继承法丧失继承权的四种行为之一。继承权是民事权利的一个重要方面,而不是政治权利。政治权利是国家赋予公民享有的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生活的权利。所以,政治权利与继承权利其性质完全不同。继承权并不因政治权利的剥夺而丧失。《宪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综上所述,汪某虽然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但他仍然是我国公民,享有私有财产的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