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县司法局执法监督制约规定
宁乡县司法局执法监督制约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执法监督,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行政许可证》、《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局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行使职权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接受内部监督。 第三条 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承办部门应当将送审稿交政策法规部门审核。政策法规部门应当根据法律和政策提出审核意见。审核意见与原起草的业务部门意见不一致时,由主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组织政策法规部门与有关业务部门协商,协商不一致的,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四条 执法部门执法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认为行政管理相对大的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需要查处的,应制作立案建议书,填写立案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查同意签署意见后,报主管领导审批。主管局领导审查同意立案并签署意见后,进入调查程序。 第五条 当事人要求本局机关和直属二级单位给予国家赔偿的,由政策法规部门进行立案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审批表,由政策法规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主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审查,主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审查同意后,交相关业务部门办理。 第六条 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案件、涉法涉诉案件应当适用听证程序的,在办业务部门应当及时将案卷移交政策法规部门,由政策法规部门组织听证。案件 调查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听证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政策法规部门应将听证记录和处理建议交本局主要负责人或局长办公会审议。 第七条 政策法规部门办理重大复杂行政复议案件时,认为需要听证的,应制作听证建议书,报主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同意后组织听证。 第八条 执法部门办理涉法信访、涉及司法行政执法的举报投诉和涉法涉诉案件,应将交政策法规部门审查。政策法规部门认为处理或答复不当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纠正意见,承办部门应当及时纠正。 第九条 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其它重大决定,应当由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条 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国家赔偿决定、重大行政处理决定、规范性文件由局长或局长授权的局领导签发。其它决定或调查结论、答复由主管相关工作的局领导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