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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系某校寄宿生,由于学校床位紧张,杨某某与另一名学生同睡一铁架床上铺。2008年9月9日6时许,杨某起床时不慎摔倒在地上,致右手肱骨骨折,在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6天,造成杨某各项经济损失2万余元。杨某受伤后,其家长多次找到校方协商,校方认为自己没有责任拒绝赔偿杨某的任何经济损失,杨某的父亲通过司法局法律咨询宣传日找到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中心经过对案件详细分析了解,并请示领导批准,依法作出决定为杨某提供法律援助,指派湖南方剑律师事务所的向成风律师承办此案。向成风律师接案后到现场进行勘查并做了大量的调查,在全面掌握了案情基础上,经再次与校方调解不成。于2009年1月10日向县法院提起诉讼,县法院经过三次开庭审理,一审判决驳回杨某要求学校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法院一审判决完全出乎家长和律师及所有关心杨某人的意外,法援中心将本案情况及时向局长向绍炎同志汇报,向局长非常重视,要求法援中心要切实依法维护好弱者合法权益。为此,法援中心启动了重大援助案件讨论机制,邀请多名律师对该案进行讨论,经与会人员充分论证讨论后一致认为:该案校方应当承担一定赔偿责任。为此,法援中心再次指派向成风律师为杨某提供二审法律援助,代理杨某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在二审开庭时向成风律师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前提下,据理力争,维护杨某的合法权益。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充分听取了双方的意见后,对向律师的意见予以了肯定。于2009年7月15日作出终审判决,撤销绥宁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由校方赔偿杨某各项经济损失8615.96元。经过两度法律援助。使得这起社会普遍关注的学生受伤案件以校方存在过错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而画上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