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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索赔被否认劳动关系 员工凭离职表获赔万元

入职半年单位不签劳动合同 辞职索赔竟被否认劳动关系

  员工凭工作证和离职表获赔万余元

  近日,小陈遭遇到了一件麻烦事,入职半年多,单位却不承认与其存在劳动关系,并且有第三方主动承认小陈是他们单位的员工。最终,在工会律师的帮助下,小陈拿着工作证和离职表,申请了劳动仲裁,近日仲裁委做出裁决,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小陈由此获得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1500元。工会律师指出,在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工作证和离职表可作为认定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

  侵权事实

  入职半年单位不签约 员工被迫辞职

  去年5月底, 20多岁的小陈入职到某科技公司做网络管理,由于新成立的科技公司正在建设机房,所以小陈与施工方某机房设备公司的人员一起工作。

  2011年11月中旬,机房建设临近尾声。几个月来,小陈跟施工人员一起每天工作8小时,除了国庆节放假,每周都工作7天。

  小陈觉得自己这样努力工作,公司一定会满意的,于是找到经理要求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领导说公司刚组建,人事部门还没成立,等机房建好并运营一段时间后,公司一定会跟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让他耐心等待。谈了两次后,仍然没有结果,2011年12月初,小陈递交辞职信,在填写辞职表后就离开了单位。

  随后,小陈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科技公司支付2011年6月至11月间的加班费和未签合同二倍工资的差额。令他没有想到的是,在劳动仲裁庭前调解阶段,科技公司却称他与单位没有劳动关系。最终,此案进入仲裁程序。

  采访时,小陈拿出工作证、工资单、其中在离职表中,注明小陈辞职原因及对单位的看法和意见为未签劳动合同,另谋发展。

  仲裁裁决

  职工获赔二倍工资 加班费未获支持

  仲裁时,科技公司称小陈是施工单位(机房设备公司)派到本单位负责设备调试的技术员,而且机房设备公司还出具文字材料,证明小陈是他们单位的员工,称是他们委托科技公司每月向其支付报酬(该费用在最后结账时予以扣除),所以小陈手里才有工资条。机房设备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显示,他们愿意承担该起劳动争议的所有责任。

  对于小陈出示的证据,科技公司表示,因他是施工单位派驻本单位的技术员,为了方便进出,公司才给他办了工作证。同时,机房施工时间较长,科技公司对他要进行必要的管理,最后离开时才让他填写了离职表,但工作证和离职表并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接着,科技公司提交了两项证据:一是机房设备公司与本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二是机房设备公司出具的关于小陈工作派遣情况的说明。对此,小陈认为施工合同与这起劳动争议没有关系;虽然工作派遣说明表述他是机房设备公司的员工,但他不认可。

  鉴于机房设备公司虽然出具了文字材料和工作派遣情况说明,但在劳动仲裁时拒绝出庭,且未提供与小陈签订的劳动合同,同时小陈又否认是这家公司的员工,仲裁委无法对机房设备公司的证据进行核查,所以该公司提交的证据未被采纳。

  近日,仲裁委做出裁决:小陈与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科技公司须支付自2011年7月1日起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1500元,但小陈要求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的申请未得到支持,因为根据相关规定,小陈未能就存在休息日加班的事实进行举证。

  专家点评

  工作证和离职表可证实存在劳动关系

  北京市丰台区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的工会调解员、北京东易律师事务所律师武丽君介绍,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第2条第一项、第二项关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的规定,小陈提交的工作证、离职表足以证实他在科技公司工作,并受其管理及约束,科技公司对此虽有异议,但他们提交的施工合同与这起劳动争议缺乏关联性,因而仲裁委最后认定小陈与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另《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因此,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应从入职的第二个月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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