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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份起,张某伙同肖某(已判刑)在醴陵市汽车东站门口非法设立出租车站点,逼迫在那里从事营运的出租车司机每车每月交纳200元至300元不等的保护费,司机如未交纳保护费或不及时交纳保护费的,张某一伙即对其进行暴力威胁,不准其在东站门口载客或停靠。
截至2009年7月,张某一伙采取胁迫手段,向李、肖、胡等六位出租车司机收取保护费共10800元。张某个人从中分得赃款6000元,其余赃款被同伙挥霍。
张某在其与人多次强索出租车司机保护费后,对自身违法行为逐渐有了悔改认识,决定金盆洗手,重新做人,遂于2009年2月份退出了该恶帮圈子。张某归案后,退赔了全部赃款6000元,并有立功表现。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以胁迫的手段强行索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与肖某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划分主、从犯。被告人张某归案后,积极退赃,主动揭发他人的犯罪事实,并经查证属实,有悔罪立功表现。综上事实,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其违法所得6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