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寿法院:借助外力 3200平米门面一日腾空
汉寿法院:借助外力 3200平米门面一日腾空
近日,汉寿法院借助外部合力,充分发挥执行工作联席会议的作用,在县委政法委的协调和全市法院的协助下,调用各方警力300余人,一日之内腾空被被执行人占用的门面3200平米,执结了一起在县域影响重大的房屋租赁合同、排除妨碍纠纷案。
2009年6月22日,被执行人戚某与申请执行人常德凯宏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赁该公司位于汉寿县龙阳镇南正街68号的门面经营日用百货。合同约定,戚某不经凯宏实业有限公司同意,不得整体出租、转让,但可以小面积专柜形式出租。2010年9月3日,戚某与案外人徐某签订租赁合同,将68号门面部分面积租给徐经营电游。因徐某经营范围不属于被执行人戚某与申请人约定的百货范围,违反了双方的合同约定。常德凯宏实业有限公司向汉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戚某的租赁合同,并判令戚某停止侵害、腾空门面、支付违约金。该院判决后,戚某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常德市中级法院于2011年11月10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汉寿法院的一审判决。
时近年关,申请人强烈要求尽快执行,而被执行人及案外人拒不腾空门面,对立情绪极度高涨,且多次扬言将采取极端措施对抗法院执行。为了确保案件顺利执行,法院多次向县委、政法委汇报,制定详细的执行方案,向被执行人戚某、案外人徐某等人宣讲法律的同时,向市中级法院申请从全市法院调配50名法警协助执行,将两级法院参加执行的120干警分为执行实施、警戒、执法监督、搬运、记录等11个小组,于2011年12月23日上午8时30分拉开了整个案件的执行序幕。经过长达9个小时的连续作战,当日下午5时30分面积达3200平米的门面全部腾空,顺利交付给申请人,一场执行攻坚战划上了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