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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院两年后身体仍不适起诉医院

  案 情

  2008年9月,陈继先因交通事故致左臂受伤住院,一个月后,经治疗伤情基本好转,但医生叮嘱陈继先仍需加强功能锻炼。

  出院后,陈继先左臂常感疼痛,他一直坚持在门诊治疗。2010年10月15日,经另一医院拍X片检查,发现陈继先为左腕关节创伤性关节炎。

  随后,陈继先持X片结论,以医院手术操作不当造成其功能障碍为由要求医院赔偿残疾补助费、精神抚慰金3万余元。

  然而,这样的要求遭到医院拒绝,医院表示陈继先在治疗两年后提出赔偿要求,超过了法定的一年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陈继先的诉讼请求。

  案件在庭审中,双方代理人为诉讼时效上是否超过展开了激烈的交锋。

  陈继先的代理人认为,陈继先是在经X片检查后才知道自己左腕关节部分功能丧失的,X片检查后不到一个月即提起了民事诉讼,并未超过《民事诉讼法》关于人身侵权诉讼时效的规定。

  医院方则认为,陈继先在出院后不久就一直感觉左手疼痛,此时就该注意到自己身体受到侵害并及时主张赔偿,但陈继先直到2010年10月才主张赔偿,显然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断 案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期间应当从权利人能够行使请求权时开始计算。所谓权利人能够行使请求权,一般认为必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方面要在客观上有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另一方面从主观上说,权利人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事实以及侵害人。在时效制度中,由于时间的到来或消逝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件,而整个诉讼时效制度又是基于权利人有权利而不行使这一客观事实的,是为了限制有权利却长期不行使的现象可能会对社会所造成的不利影响,才规定了各种时效期间。因此确定诉讼时效的开始当然就具有了相当的意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7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其中,知道是指权利人实实在在地于主观上明了已经发生了侵害自己权利的事实。应当知道是指虽然权利人在主观上不明了自己权利被侵害的事实,但根据其所处的环境,有理由认为其事实上已经明了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事实。不论当事人事实上是否知道权利被侵害的事实及被侵害人,只要客观上存在知道的条件和可能,虽然由于当事人主观上的过错,应当知道而没有知道的,但在法律上视为其知道。本案为侵害人身权赔偿纠纷,依照现行法律规定,适用短期诉讼时效,即期间为一年的诉讼时效。时效的起算应当自权利人知道或者是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说具体些,可认为,侵害生命健康权的,伤害明显的,从受伤之日起计算,伤害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则从伤势确诊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陈继先限于其未成年人的智力,其父母也均为文化程度不高的农民,都对医学常识不甚了解,要求他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陈继先出院后因出现疼痛,在未任何检查情况下就联系到是医疗事故造成的而要求医方赔偿,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当陈继先经医院拍片检查得知患创伤性关节炎,才逐渐意识到出院后两年一直伤病未愈的原因与医方有关,在一年内提起医疗事故赔偿之诉,应属于在诉讼时效内提起的,未超出法定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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