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明起实施
一部将惠及更多农村困难家庭的法规于明天起正式实施。《湖南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于2007年7月26日经省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1月14日周强省长签署第221号省人民政府令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共七章32条,就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的基本原则,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确定,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条件、申请与审批程序,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措、管理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在今天上午由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在长沙联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贺安杰就《湖南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立法过程、依据和意义及贯彻实施做了介绍。贺安杰表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对农村中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困难家庭,由人民政府给予生活补助的制度。该《办法》的颁布实施,是湖南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是建立农村贫困人口最低生活保障长效机制、规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运行的重要保障。对于进一步推进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发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解决贫困人口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湖南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据湖南省民政厅巡视员刘金生介绍,近年来,湖南各级党委、政府从保障民生、改善民生出发,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民政、财政两部门各尽其责,积极配合,在全省初步建立起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007年全省共筹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3.98亿元,保障对象达到110万人,月人均补差达到30元。通过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较好地保障了我省农村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为建立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打下了良好基础。 2008年,湖南将按照中央1号文件、省1号文件的要求和《办法》的规定,重点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提标扩面工作,争取2008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不低于150万人,月补差标准不低于35元;进一步加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投入。进一步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足额预算,切实保障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平稳运行,同时,积极制订行之有效的财税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提供捐赠和资助,促进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事业的发展;按照《办法》要求充实农村基层低保工作人员,强化基层工作平台建设,提升服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