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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医疗费用自行承担 公司依然不能“撒手不管”

陈先生是某公司职员,与公司签定了劳动合同,2个月后又签定了补充协议,就医疗问题作了约定:公司不交纳医疗保险,陈先生因工受伤,全部医疗费用由公司承担;因疾病产生的医疗费用,则由陈先生自行承担。几个月前,陈先生因病住院治疗至今,已花费医疗费用4万余元,经济负担沉重,陈先生希望公司能够承担部分医疗费用。公司以补充协议约定的内容为由拒绝陈先生的要求。为此,陈先生向长辛店镇司法所咨询。 工作人员解答:公司应该承担部分医疗费用。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为职工交纳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约定为由规避法律。因此,补充协议中关于治病费用由陈先生自行承担的约定无效。《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规定:“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或者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致使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未能按照规定划入个人帐户、职工和退休人员不能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职工和退休人员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于公司未按规定为陈先生交纳医疗保险,给陈先生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公司承担。陈先生可以与公司协商或通过劳动仲裁、起诉等方式要求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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