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非法辞工 司法调解维权
超市非法辞工司法调解维权09年一月份的某日,春节临近。当家家户户都忙着置备年货,准备在辛劳一年之余开开心心、热的闹闹的过一个团圆年的时候,安江镇某超市的员工李某的脸上却怎么也看不到笑容。再三踌躇,他终于在朋友的陪同下,来到了安江镇司法所,向司法员诉说起他的遭遇。李某是安江镇某超市的一名保安,系该超市一年前招募的合同工,每月依靠超市发放的600元工资养活一家人。虽然收入不多,但是平日里节衣缩食,日子也能勉强维持,这份工作对于李某来说十分的重要。可是好景不长,08年年底,该超市的领导层进行了更换,新上任的经理为了进一步减少企业成本,节约开支,便采取一系列措施进行改革,其中就包括辞退多余的员工,身为保安的李某不幸成为了他的第一个目标。原本,降低成本这属于企业正常的经营管理,无可厚非。但该经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却动起了歪脑筋。正常辞退一名职工,企业必须支付给工人相应的工资及补偿,这无疑要花费一笔开支,为了逃避责任,该经理企图通过不法手段来到达辞工的目的。08年12月份,超市经理多次找到李某,要求他领取了当月的工资以后必须离开超市,但在李某索要补偿的时候却遭到了拒绝,合法的权益没有得到维护李某当然不会答应这样的要求,辞退没有成功。李某原以为事情会这样平息下去,但后来发生的事情却让李某万万没有想到。09年1月某日,正值春节前夕,李某象往常一样在超市购物出口检查小票,这时平时都很熟悉的超市柜台老板手里拿着价值160多元的物品向出口走来,当李某检查他的购物小票的时候,该老板声称拿这些物品是得到经理许可的。考虑到该老板和超市经理的关系一直不错,加之自上次的事情以后,李某也不敢随便得罪经理了,于是他在没有检查电脑小票的情况下让该老板离开了超市。孰料,时间过去才几分钟,超市经理就拿着刚才柜台老板拿走的物品前来问罪,说李某工作懈怠,给超市造成了损失,在斥责中还公然声称,这件事就是他亲自安排的,目的就是要试李某,并随即做出罚款被带出物品价值10倍的处罚,任凭李某如何辩解,仍然无济于事。就快过年了,望着超市里熙来攘往的人们,李某的心中却十分的难过,10倍的罚款意味着他两个多月的工资化为了泡影,原本拮据的经济状况将更加的严重,这个年究竟该怎么过。无奈之下,李某只得在朋友的陪同下来到司法所寻求援助。司法员在听取李某的陈述之后,在同情他遭遇的同时,迅速的对此事做出了判断。第一,超市经理的行为是违反劳动法相关规定的,损害了李某的合法权益,应该制止。第二,这样的行为或许只是一个开端。如不立刻加以制止,会有更多员工的权益受到损害。感到事态可能向不利的方面发展,司法员当即决定和李某一起赶往其工作的超市,处理这起劳务纠纷。来到超市,司法员约见了超市经理,就李某罚款一事进行交涉。经理声称,处罚员工是企业的自主行为,政府部门无权干涉,更何况李某本身具有过错,对他进行相应的处罚也是应该的。司法员当即纠正了他的错误。首先,超市作为企业应该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其行为不得和法律相抵触,罚款作为行政处罚的一种,只有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才能做出罚款决定,超市对李某的罚款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其次,劳动法规定,因职工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职工应该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但这种责任应该是和其所造成的损失相对应的。超市要求李某赔偿10倍的损失是不合法也不合理的,显失公平。最后,经理以欺骗的方式误导李某造成工作的疏忽,以此作为惩罚李某的理由,这从根本上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是会被追究法律责任的。超市经理自知理亏,之前的强硬态度也慢慢的缓和下来,看准时机,司法员又对他进行推心置腹的开导。降低成本本是企业进经营的策略之一,但这不能靠不法手段来达到,更不能以侵害职工权益为代价,否则必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现在本镇的超市之间竞争十分激烈,贵公司若想处于不败之地就必然要注意到企业的形象和口碑,如果这件事情传出去的话,恐怕会对贵公司非常不利,更何况商场上最看重的是诚信二字,今天你以这样的一种欺骗的手段把李某辞退了,我想今后没有人会愿意在一个不讲诚信的超市购物。超市经理这个时候意识到自己做法的严重后果,当即撤销了对李某的处罚,并一再保证以后绝对不会在做出类似的行为,恳请不要将这件事宣扬出去。司法员告诉他,只要他以后不再损害员工的合法权益,鉴于事情还没有造成太大的后果,可以为其保密。至此,这次的司法调解终于达成了目的,在李某的连声道谢中,司法员走出了超市。此刻的安江已是华灯初上,灯火阑珊,一路上,看到越来越有节日氛围的街市,还有大街上熙熙攘攘的人们的脸上洋溢的笑容,年轻的司法员突然觉得自己的责任更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