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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司法需要机制保障

我国宪法第126条、131条分别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宪法确定的一项基本原则。党的十七大报告关于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问题中指出,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这些原则、精神的确立,既明确了司法机关通过公正司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责使命,也对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出了要求。

要实现司法公正,首要的任务在于强化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治理念、司法能力和职业操守,完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通过内外监督制约来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办案效果。同时,不断加强和改进对司法工作的领导、监督和支持作为法治建设体系中的重要方面,在实现公正司法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保障作用。

一、公正司法必须以坚持党的领导为政治前提。

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的基本保证。加强和改进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一要加强政治保障。要把司法工作摆到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实现党的执政理念、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去认识,把司法工作纳入党委工作的重要内容去谋划,组织学习党的文件,把握党的政策,加强宏观指导,确保司法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要充分发挥党委政法委的职能作用来加强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二要注重队伍建设。抓好司法机关领导班子的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建设和纪律作风建设,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选好配强两院班子。加强对司法队伍的司法理念、业务能力和司法廉政建设,确保司法工作不偏离大局、不脱离群众、不违反法纪。三要维护司法权威。党委要坚决支持两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非法干预司法活动;定期分析研究司法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及时解决司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排除对司法工作的不正当干预,树立司法公信。党的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法治观念,坚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为司法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公正司法离不开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效监督。

人大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权根植于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直接来源于宪法的相关规定。司法监督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重要方面,实现司法公正必须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作用。一是监督要依法实施。要依据《宪法》和《监督法》的有关规定,围绕国家工作大局,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通过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开展专项质询、组织执法检查、行使人事任免权等形式行使司法监督权力,确保监督权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范围、程序运行。二是监督要抓住重点。要紧紧抓住司法改革、法律实施和司法实践中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实施监督,特别是对人大代表、常委会委员、人民来信来访反映集中的、普遍关注的、带共性的问题进行监督。三是监督要注重实效。监督的目的在于防止和解决问题。要紧紧围绕司法工作中的司法不公、违法超期办案、执行不力等问题,开展调研督查,加强质询评议,提出意见建议,组织专项活动,特别要注重跟踪监督,督促及时整改和回复,不能一评了之、一听了之,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四是监督要维护权威。在宪政制度中,人大处于核心地位,对司法权的监督、支持和维护是其权力行使的几个方面,对司法权威的损害本身就是对宪政制度的破坏,因此,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当好司法公正的监督者和维护者,依法充分、有效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大力推进司法保障机制建设。通过人大决议的形式制定规范性制度,对影响司法权威、破坏司法环境、阻碍司法权公正行使的行为、制度和机制进行完善,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和本位主义对司法活动的干扰,尊重并依法规范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建立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司法公正的长效机制,为公正司法创造良好环境。

三、公正司法需要行政机关提供保障和支持。

在司法权力的运行过程中,行政机关作为司法监督的对象,充当着当事人的角色,负有参与、配合司法活动的义务;作为国家管理机关,则负有保障支持司法机关工作正常运转的职责。行政机关必须正确处理好与司法机关的关系,摆正受监督的位置,履行相关法律义务和工作保障职责,这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条件。一是要积极参与司法活动。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是一项法定义务。实践中委托代理人出庭、民告官不见官的现象比较普遍,这损害了司法权威和行政机关的形象,不利于纠纷的有效解决。要积极倡导行政机关负责人甚至行政首长亲自出庭应诉,这是对司法监督权的尊重,也是对人民群众诉讼权利的尊重。同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可以平衡行政相对人的心理,化解官民对立情绪,可以让行政官员直观了解本单位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这有利于提升依法行政水平,推进行政纠纷公正、高效解决。二是要自觉履行生效判决。行政机关作为一般民事主体,或者行政管理者,往往会成为民事或行政诉讼的当事人。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就是平等的诉讼主体,对于司法裁判所确定的义务,必须自觉、带头履行。这既是维护司法的权威需要,也是维护党和政府的权威,维护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形象的需要。三是要认真履行协助义务。按照司法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协助执行、调查取证等,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根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掌握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的单位,有义务协助司法机关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办理财产查询、冻结、划拨,房地产查封、过户等手续。不履行相关义务,责任单位和公民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四要建立和完善司法工作保障机制。要为司法机关履行职权提供足额经费保障,彻底解决吃皇粮的问题,为司法机关保持公正、中立立场提供物质保障。要坚决杜绝给司法机关和人员下经济创收指标,搞利益驱动,这对公正司法有巨大危害。要给予司法人员必要待遇,防止人才流失,保持一支稳定、高素质的司法队伍,为公正、廉洁司法提供人才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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