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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法制示范社区”、“法制示范村”评选活动的通知

桃依治办〔2007〕9号 各乡镇:  为了贯彻落实省、市两级关于开展 “民主法制示范村”、“民主法制示范社区”创建活动的精神,决定在全县开展评选第三批“民主法制示范村”、“民主法制示范社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对象 全县范围内在开展“民主法制示范村”、“民主法制示范社区”创建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村和社区。但2004、2005年已被授予全国“民主法制示范村”、全省、全市“民主法制示范村”、“民主法制示范社区”的单位不再列入本次评选范围。  二、推荐标准  1、村(居)民自治组织健全,村(居)民委员会及其下属委员会、村(居)民小组能有效发挥作用;  2、民主选举规范有序,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居)民小组长、村(居)民代表都能依法选举或推选产生,选举程序规范,选举秩序良好,选举结果群众满意;  3、民主决策切实落实,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度健全,重大事项都能由村(居)民讨论决定;  4、民主管理扎实细致,村(居)委会干部依法实行民主管理,村(居)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健全,村(居)委会公章、财务账目、集体财产、用人制度等管理有序;  5、民主监督推进有力,村(居)委会干部依法接受村(居)民监督,定期报告工作,接受群众评议,村(居)务公开制度健全,群众满意率达到90%以上,没有发生因账目不清、村(居)务不公开而引发的群众上访案件;  6、法制宣传教育深入人心,村(居)民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法律素质不断增强,村(居)委会干部遵纪守法,依法依章办事,农村(社区)法治化管理水平逐步提高;  7、村(居)民熟悉寻求法律服务的渠道,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8、治保、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作用,农村(社区)不稳定因素能够及时消除;  9、农村经济发展,社区公益事业不断发展;社区基础设施完善规范,环境整洁优良,文化生活繁荣,保障服务功能完备;村(居)民安居乐业,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三、推荐程序  1、申报单位将本单位开展创建“民主法制示范村”、“民主法制示范社区”的情况整理成简要情况汇报(500字内),于2007年9月28日前上报县依治办。  2、县依治办根据各单位上报的情况汇报,依据推荐标准对被申报的村、社区逐一进行考核,最终将上报事迹情况打印在申报审批表上,经县司法局、民政局签署意见报县人民政府财同意后,分别报市司法局、民政局。  四、工作要求  1、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开展“民主法制示范村”、“民主法制示范社区”创建活动的积极意义和重要作用,把推荐表彰工作作为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全面发展的重要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2、各乡镇要严格按照推荐标准共同协商确定预选对象,自下而上逐级推荐。  3、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时限上报有关材料,逾期未上报的以自动弃权处理。                   二OO七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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