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鼓专项维稳活动专刊第七期
(第七期) 石鼓区司法局 2007年10月23日 2007年7-9月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情 况 分 析 三季度,我局围绕“司法行政大动员,化解矛盾促和谐”这一主题,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中,充分发挥司法行政系统的的职能作用,全方位、地毯式开展矛盾纠纷及不稳定因素排查,并坚持边排查边调处,及时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基本情况。 三季度全区共排查出各类矛盾纠纷70起,调处70起,调处率100%,调处成功68起,成功率97%。其中调处家庭婚姻纠纷10起,邻里纠纷21起,劳动纠纷3起,土地承包纠纷1起,征地拆迁纠纷14起,房屋宅基地纠纷3起,其它纠纷18起。到目前为止,全区没有发生一起重大群体性事件,没有发生一起越级上访事件,确保了三季度上市去省进京集访“零指标”管理目标。 二、主要做法 1、坚持乡街一月一排查,县(区)两月一排查制度 我局充分发挥公证处、司法所、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辖区单位和乡、街、社区(村)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组织了两次大规模集中排查调处矛盾纠纷活动,做到矛盾纠纷、不稳定因素排查不留死角,达到排查面100%。为强化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力度,我们制定了责任追究措施,对责任不落实,排查工作马虎、调处工作不到位的部门,特别是在“八一”、国庆、党的十七大期间出现上访的单位,追究其相关部门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2、建立局长矛盾纠纷接待日制度 为了把矛盾纠纷处置在萌芽状态,我局规定每月的第一个星期的第一天为局长接待日,并建立了相应的矛盾纠纷登记台帐。开展专项维稳活动以来,共接待受理矛盾纠纷6起,由于在第一时间得到了很好的处置,这些矛盾纠纷都得到了及时化解。 3、建立矛盾纠纷巡回调解机制 为了迅速调处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的矛盾纠分,局机关成立了以马玉衡为组长、左珍新为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公证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司法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矛盾纠纷巡回调解小组。该小组成立以来,对涉军群体、改制企业、容易引发集体上访等不稳定事件,能及时报告,及时处置;对家庭纠纷、邻里纠纷、治安纠纷、水利、边界纠纷、拆迁征地等矛盾纠纷都能迅速调处。 三、存在的问题 1、调解工作经费没有保障。据调查,近年来,乡、街财政实行分灶吃饭,乡、街道除行政、全额事业编制人员外、其他干部都发裸体工资,差额部分靠各部门挣钱吃饭;社区干部实行财政包干;企业改制,职工生活都成问题。调解工作缺乏经费保障。 2、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严重缺员,素质参差不齐。一是全区乡、街在编在岗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目前只有3人,缺员70%;二是兼职司法助理员流动性较大,各乡街道根据街道工作的需要经常对兼职司法所人员进行调换,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工作缺乏连续性,对专业性和经验性很强的调解工作来说显然是不利的。 3、纠纷调解的统计工作滞后。“三调联动”活动开展以来,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情况综合通报机制尚未建立,导致纠纷调解“三调联动”有关数据统计滞后。 四、工作措施 1、建立和完善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一是解决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宣传、培训、业务、表彰等)。按辖区总人口人平0.10元,列入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并从财政对各村(居)的转移支付中单列1000到3000元,用于村(居)级干部调解工作。二是力争乡、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按辖区总人口人平0.5元列入乡(街道)财政预算,从以上经费中解决乡、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每月补贴60元;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主要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每月补贴50元。对没有固定收入的人民调解纠纷信息员,根据情况由聘任单位适当给予补贴。三是要求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参照以上标准解决调解工作经费。 2、加强司法助理员队伍建设,按编配齐配强司法助理员。凡因工作或其它原因异动的,首先要确保编在人齐,并悉数解决符合条件的司法所所长副科级待遇。定期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司法干警教育培训,分期分批选派司法干警参加各级党校的政治理论培训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业务培训,鼓励在职干警脱产或半脱产参加法律专业的学历教育。 3、加大信息报送工作力度。专项维稳活动信息统计报送工作由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并加强对矛盾纠纷排查治理工作,尤其是“三调联动”工作的指导协调,并将联动成员单位的统计报送工作纳入党委政府目标管理考核。 (区专项维稳活动办公室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