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区“司法行政大动员,化解矛盾促和谐”专项维稳活动第三阶段
珠司发〔2008〕2号 关于开展全区“司法行政大动员, 化解矛盾促和谐”专项维稳活动第三阶段 (大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乡镇街道司法所、各场保卫科: 根据市局《关于在全市开展“司法行政大动员,化解矛盾促和谐“专项维稳活动的意见》(衡司发〔2007〕20号)的安排部署,现就专项维稳活动第三阶段(2008年1月至10月)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各有关单位结合实际,认真执行,扎实工作,确保专项维稳活动阶段任务完成,圆满实现活动的预期目标。 一、突出重点,着力化解重大复杂疑难矛盾纠纷 1、突出排调结合,及时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排查调处网络,广泛动员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扎实开展摸底排查,切实掌握矛盾纠纷态势。要继续坚持日常排查、定期排查与重要时期、敏感时期排查相结合,快调速处,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牙状态,防止“纠纷上交,矛盾上行”。要重点抓好“两会”、“奥运”、“国庆”及重要节庆会等重要时期的排查调处工作,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及其苗头、隐患就地及时化解。要建立健全矛盾纠纷信息收集、反馈机制,及时向党委、政府反映汇报社情民意,为妥善处理矛盾纠纷当好参谋助手。 2、突出工作重心,努力破解党委政府最关心最揪心难题。当前,群体性闹事、非正常上访、民转刑特别是重大恶性案件、三跨(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矛盾纠纷等,在一定时期仍将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同时司法行政系统内部安全稳定隐患也不容忽视。各地各单位要把它们作为专项维稳活动的工作重点,在司法行政职能和人员力量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着力搞好“五个有效化解、降低”,依法探索有效解决问题的方式方法,进一步加大破解难题的工作力度。 要有效化解、降低群体性闹事。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无法定程序约束、无交费负担、可以法理情综合运用、调解组织网络健全、信息灵敏的“五大”优势,对群体性闹事事件,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引导、早疏通;对突发性的可能会激化成群体性事件的纠纷,迅速果断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同时,对于已发生的矛盾纠纷,要对症下药,采取恰当、稳妥的办法,将法、理、情融入调解工作,有效进行劝导、引导。 要有效化解、降低非正常上访。要科学、合理地对待上访者的诉求和需求,坚持分类化解。对需要党委、政府协调的,要提出具体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寻求息访措施;对需要提供代理服务的,要及时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对确因经济困难打不起官司的,要及时提供法律援助。 要有效化解、降低民转刑特别是重大恶性案件。要充分发挥广大人民调解员的作用,对有可能发生“民转刑”案件的当事人及时实施预防教育、情绪疏导、防范稳控等措施,有效防止因调处不力或工作责任不到位而引发的“民转刑”案件,避免纠纷激化,防范重大恶性案件发生。 要有效化解、降低司法行政系统内部安全稳定隐患。各地各单位尤其是监所要高度重视,继续深入开展内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苗头、隐患,特别是监所服刑在教人员脱逃、生产安全稳定隐患问题以及部分县市区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待遇问题,要认真分析研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化解。 3、突出资源整合,积极开展对重点地区、单位、对象的矛盾纠纷大治理。 要积极教育转化重点对象。要加大对历史遗留、累积矛盾纠纷当事人的教育转化力度,通过有针对性的法制教育和政策引导,促进双方当事人态度转变,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要继续深入开展刑释解教人员调查摸底,逐一建立管理档案,落实责任帮教制度,积极预防和减少社会乱源。 要积极做好律师与信访接待工作。要加强与信访等部门的协调联系,组织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并形成制度,引导群众及时息访或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权,解决利益诉求。法律援助中心要抓好以农民工为重点的特殊群体的法律援助工作。 要积极整治重点单位、地区。要以“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为载体,对矛盾纠纷频发的重点单位、地区,大力开展专项依法治理活动。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通过派驻工作组、组织开展“法律六进”活动等形式,促进基层加强管理,改变重点单位、地区的矛盾纠纷频发状态。 二、开拓创新,着力完善纠纷预防、排查、调处长效机制 4、突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创新成果的推广运用。要进一步加强专项维稳活动的调查研究,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及时总结基层的鲜活经验,并从中分析、提炼,形成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新方法、新经验,加以推广运用,提高矛盾纠纷调处化解能力,更好地服务党委、政府工作大局。 要推广矛盾纠纷评议制度。在复杂矛盾纠纷调处中,积极引入矛盾纠纷评议机制,让矛盾纠纷的相关人员参与调解评议,在评议讨论的过程中,纠纷真相越辩越清,责任界限越划越明,这样往往能成功调处一些疑难纠纷,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要推广纠纷调处“以案说法”制度。将那些排查出来的有典型性、有代表性、有一定影响的纠纷案例,尽量予以公开调处,并变调处纠纷的过程为宣讲法律的过程,让纠纷当事人及其周围群众成为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最直接的受益者和最现实的说法人,做到调处一桩纠纷,教育一片群众。 要开展“三调联动”对接。要探索、总结、提炼乡镇人民调委会驻公安派出所、驻人民法庭调解室系列有效的工作机制、制度,并加以宣传和推广,提高预防和调处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 要建立矛盾纠纷应急分队、流动调解庭。各乡镇(街道)要建立流动调解庭,探索完善相应制度机制,增强矛盾纠纷处置的机动性和时效性。 5、突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长效机制的建立完善。要以活动为契机,着力促进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要建立矛盾纠纷信息收集和情况预警机制。要继续健全以乡、村、组三级人民调解员为主体的信息收集机制,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制度,及时发现和预防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积极研究矛盾纠纷发生的规律和特点,定期进行矛盾纠纷信息研判,为党委政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献计献策。 要积极健全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机制。要不断健全解调工作的相关制度,普遍建立台帐登记、分类处置、重大纠纷必报、销号、回访及调解首问责任、双向承诺等制度,进一步强化人民调解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建设,增强调解工作实效,确保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内部和萌芽状态。 要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考核机制。要通过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分级讲评、分级负责、责任倒查和领导包案、交办督办、限期办结等形式,进一步强化和落实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的责任追究,逐步形成与相关责任人提拔晋升、职级待遇、评先评优挂钩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考核机制。 要探索创新矛盾纠纷管理机制。各地要积极探索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的方式方法、工作程序,调研形成相应的《司法行政系统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方法》,建立健全日常排查、定期分析,信息预警、事前预防,随时调处、应急处置,督导检查、责任倒查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机制。要加强对社会矛盾的有效控制,积极争取支持,建立和完善司法行政部门的矛盾纠纷管理、处理、治理工作机制。 三、强化保障,着力为活动深入开展提供坚实基础 6、突出加强基层基础建设。重点要建设好和平、茶山等司法所办公用房,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落实配大资金,精心组织施工,确保优质高效完成建设任务。同时,要积极落实省发改委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全省乡镇司法所办公用房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湘司发〔2004〕118号)文件要求,积极改善基层办公条件,争取在第三阶段,实现司法所“六有”(办公用房、办公桌椅、档案资料柜、程控电话、交通工具、计算机)建设目标。 7、突出落实各项经费保障。要以《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省财政厅、司法厅关于制定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通知》(湘财行〔200732号)等文件为依据,加大协调落实力度,积极争取将行政公用经费和人民调解经费、普法宣传经费、律师公证管理经费、法律援助经费等业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要认真落实从区级财政对各村转移支付中单列1000-3000元用于村级调解工作这一政策,以有效改变村级人民调解工作的局面,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水平和质量。同时,积极向党委、政府争取第三阶段专项维稳活动经费,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为专项维稳活动深入发展提供物质保障。 四、加强宣传,着力推动专项维稳活动任务全面完成 8、突出做好专项维稳活动成果的推介工作。市局将在年中召开专项维稳活动经验交流会和成果展示会。各基层单位要联系自身工作实际,认真挑选专项维稳活动典型个案,成功经验及时上报,同时,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争取在大治理阶段如开一次经验交流、成果展示会,以扩大司法行政的社会影响,要善于运用专项维稳活动成果,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努力解决司法行政工作发展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9、突出做好“十佳人民调解员”评选活动。各基层单位要积极争取新闻媒体支持,广泛开展“县(市)区十佳人民调解员”评选活动,大力宣传优秀人民调解员的先进事迹,着力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社会地位。同时,要积极做好推荐上报工作,为2008年底的全市、全省“十佳人民调解员”评选活动做好准备。 10、突出做好信息上报和数据统计工作。各基层司法所要继续办好专项维稳活动简报(每月一期),积极向区专项维稳活动办公室和新闻媒体报送有关信息。进一步争取社会各界的关注支持。各单位要认真填报第三队段(大治理)情况统计表,注重数据统计的科学性、规范性、实用性,每月3日前及时上报区局专项维稳活动办公室。 11、突出做好督查指导工作。督查内容包括矛盾纠纷预防排查调处长效机制的建设情况、重点矛盾纠纷的调处情况、全面推开“三调联动”的情况、经验做法的培育运用的推广的情况、进一步争取党政支持的情况、对成功调处的重点矛盾纠纷进行宣传报道的情况,等等。区司法局将在适当的时候组织力量进行专门督查。 12、突出做好专项维稳活动总结表彰。08年底,市司法局、区司法局将先后召开专项维稳活动总结表彰大会。各基层单位也要认真开展专项维稳活动的工作总结,召开专门总结大会,对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个人和坐落单位进行表彰奖励。10月30日前,各基层司法所要将“大治理”阶段工作总结、专项维稳活动工作总结报送区局专项维稳活动办公室。 珠晖区司法局 2008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