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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起因脑病引发的医疗纠纷通过资兴市三调联动办运用情法融合方式得以化解。
2012年2月28日,资兴市七里镇株树村村民戴某因发病到资兴市第一人民医院接受治疗,经磁共振检查诊断为脑梗塞,在溶栓治疗中戴某发生意外不幸死亡。遂产生医疗纠纷。戴某的家属认为医院在诊断中出现误诊(戴某是脑出血而不是脑梗塞),是造成戴某不幸死亡的真正原因,故市第一人民医院应承担全部责任,要求给予死者70万元的赔偿。市第一人民医院认为医院在实际操作中完全符合诊疗规程,根本没有误诊,但出于人道主义愿意给予一定赔偿。
纠纷发生后,2012年4月16日,应双方当事人的申请,资兴市三调联动办、市医疗纠纷人民调委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首先,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会上对事件的经过进行了阐述,各自阐明了自己的观点。然后,调解员客观分析了此次事件,认为戴某的死亡市第一人民医院有一定过错,但不排除戴某因自身疾病引发死亡,故自身有一定责任,同时调解员结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侵权责任法》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讲解和分析,经过调解员耐心细致的分析,双方当事人对责任认定上都有了一个初步的认识,故在赔偿金额问题上都有所松动。但由于双方差距仍较大互相又不愿意让步,第一次调解已失败而告终。5月9日,市三调联动办、市医疗纠纷人民调委会组织双方当事人再次进行调解,针对双方当事人经过一段时间的思考和法律咨询,这次调解有了一定基础,故调解员更多地从情感方面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一方面调解员与死者亲属零距离沟通,并取得了死者亲属的信任和理解,从而了解到死者亲属的最终诉求;另一方面调解员与医院代表面对面交谈,希望医院从关心老百姓的角度给予考虑,通过做工作,调解员提出了合理的调解方案供双方当事人作参考,最后双方互谅互让,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市三调联动办:刘仕清 曹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