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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星区司法局党务工作党组会议制度

第十三条 党组会议是贯彻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的一项重要制度,由全体党组成员组成,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书记不能出席时,可委托排序指定的一位副书记召集并主持,非中共党员的局长应列席会议。必要时,党组书记可召集召开党组扩大会议、党政联席会议,有关股室所中心负责人可作为会议列席人员。

第十四条 党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区委的重要文件、批示、指示;

(二)讨论决定司法局党的建设、反腐败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社会发展和稳定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三)决定机构编制、干部任免、人事调配、奖惩等重要问题;

(四)审定局党组呈送报区委的重要报告和请求;

(五)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和进行中心组学习,加强党组班子的建设;

(六)研究需要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党组会议有超过半数的党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党组成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召开之前提出。决定重要事项时,持赞成意见的党组成员应超过党组全体成员人数的半数方为有效。对人事任免,必须按领导干部人事任免有关程序和规定进行。

第十六条 党组会议的时间和议题。党组会议原则上每月一次。遇有特殊或紧急情况,可以随时召开或提前、推迟召开。政工室根据党组成员和其他局领导提议提出方案,经党组书记审定后确定。

第十七条 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党组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对议定意见有较大分歧时,不急于形成决议,会后进一步调查研究,待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后,在下次会议提出议定。党组成员要维护党组的权威,在党组未作出新的决定之前,不得有任何违反决定的言行。

党组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由政工室进行督办,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查办,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党组报告。

第十八条 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需发会议纪要的由政工室起草,经有关党组成员复核后,报党组书记审核签发。

第十九条 出席党组会议的人员必须保守党组会议的机密,未经党组许可,不得将会议内容向外泄露。党组会议的内容,经党组决定可在一定范围内传达或公开的由党组指定人员传达。对未经党组许可泄露党组会议内容的人员,按组织纪律规定严肃查处。

第二十条 参加党组会议的人员应事先作好准备按时出席,并积极充分发表意见,共同保证会议质量。因故不能到会者,须事先向党组书记请假。

第二十一条 党组会议、党组扩大会议、党政联席会议材料、纪要、议定事项通知以及原始记录,按规定由政工室统一归档,查阅党组会议原始材料,须经党组书记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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