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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 任 追 究 制 度

一、律师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1、执法依据:律师法、行政许可法 2、责任人员:主管律师工作人员 3、执法责任追究: (1)对律师在管理工作中失职、失察,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执法人员不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履行法定职责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调离执法岗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公证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1、执法依据:公证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2、责任人员:主管公证工作人员 3、执法责任追究:公证工作在执法活动中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执法责任制 1、执法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2、责任人员:基层工作股人员 3、责任追究: (1)执法人员不按规定审查、核准或违法核准上报注册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调离执法岗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管理部门在执法活动中,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组织人事执法责任制 1、执法依据: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2、责任人员:组织人事、政审工作人员 3、责任追究: (1)在国家公务员招考录用工作中违反法律的,对负有责任的国家公务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国家公务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工作人员资格、调离考录工作岗位或行政处分的处罚,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2)违反公务员考核工作纪律,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影响考核结果的宣布考核结果无效,并对相应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3)在干部选拔任用中违反纪律的,及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考核干部因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具体情况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法制工作 1、责任人员: (1)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行政审批及相关的听政工作 (2)负责执法检查工作人员、法制工作相应数据的统计、上报人员 2、责任追究: (1)执法人员不按规定审查、核准或违法核准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调离原执法岗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徇私舞弊或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法律援助工作 1、责任依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 2、责任人员:法律援助中心人员 3、责任追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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