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司法行政部门服务农民工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司法行政部门如何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农民工维权?带着这个问题,从2月底开始,笔者以安化为例,对司法行政部门服务农民工情况开展了一次调查活动。调查显示:安化县司法行政部门紧紧围绕稳定这个大局,为服务农民工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制约着为农民工维权工作的开展。下面就将调查了解到的情况以及如何进一步发挥司法行政职能,更好地为农民工服务谈点个人的体会和看法。 一、现状 1、安化外出农民工的基本情况。安化是国家级贫困山区大县,总人口96万余人,农村人口82万余人,农村劳动力约44万人,一直以来人多山多地少,从80年代开始,农村青壮年劳动力纷纷涌向经济发达的城市,近几年来,每年有20万左右农民背井离乡,并形成了以保安、糕点糖果制作、采矿、码头装运、土石方运输为特点的劳务队伍,他们的辛勤劳动为城市创造了财富,为城乡发展注入了活力,在开阔眼界的同时,不少人学到了先进的技术和科学的管理经验,并为贫穷落后的山村带来了可观的经济效益,状况好的农民工每年可获纯利2至3万元,一般的可带回4500元左右的纯利,仅2005年,外出农民工就为安化带回14.4亿元纯利,占我县GDP的32%以上。 但是,文化程度及自身素养的低下决定了绝大多数农民工只能从事简单劳动和体力劳动,技能型的农民工相对较少。据调查,本县外出农民工中,初中及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70.6%,高中和中专文化的占27.6%,大专以上文化的仅占1.8%。其中有15%左右的农民工是由政府部门或中介机构组织输出,有85%左右是通过亲友介绍或自己单独外出的,有很大的盲目性、分散性和无组织性,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和违法犯罪的现象时有发生。许多农民工的劳动条件恶劣,安全得不到保障,据报道,约有40%的农民工患有不同程度的职业病。不少人受到就业歧视,一些业主擅自延长工作时间,克扣工资,随意拖欠工资,有的甚至还随心所欲地殴打工人,限制工人的人身自由,外来工被打致伤、致残的事件屡见报道, 2005年底,《潇湘晨报》刊登了一则题为《三年未拿到一分钱工资》的新闻:安化人李慧庆和爱人王礼花到长沙某工地做副工,一直到工程结束后,老板欠两人的12000元工资一直未付,李慧庆多次找包工头讨要工钱都无功而返,2004年包工头去了广东,李慧庆再也联系不上他了。 2、司法行政部门服务农民工的情况。安化司法行政部门加大为农民工服务的工作力度,开展了“农村法制宣传月”、“送法下乡”、“法制板报巡回展览”等大型法制宣传,与县农民工培训中心协同介入农民工培训,并从律师、法官、检察官中聘请了12名专职法制课老师,3年来,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及其他类型的法制培训班上讲课300多次;部分法律服务所与辖区外出务工人员保持着紧密联系,为他们发放法律服务联系卡,随时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有些乡镇针对各私营、股份制企业职工流动性大、外来人员较多的特点,抓好外来人员证、暂住证的办证管理工作,对外来农民工较集中的地方,由所在地司法所对其进行登记造册,为其讲授法律课。县公证处采取便民措施,对有特殊困难伤亡农民工亲属,委派公证员上门办理处理善后事宜所需要的公证书。据统计,2003至2005年安化县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律服务人员接受农民工及其亲属的委托,共办理农民工伤亡赔偿案件240多件,为农民工索回赔偿金额1000余万元;为伤亡者亲属办理亲属关系及委托书公证120多件,有效地维护了委托人合法权益;全县各“两劳回归安置帮教站”接收安置帮教“刑释解教”回归人员493人,其中在省外务工期间违法犯罪被判刑劳教的达350人以上,超过总数的70%,地域涉及我国绝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木子乡农民王建明在青海因矿难不幸遇难,当事人家庭十分困难,其亲属要求请律师却付不起律师费,资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周云仁考虑当事人的特殊情况,向所里提出了减免部分费用的请求,并只身前往青海为当事人索回11万赔偿款。 二、存在的问题。 1、法律服务机构为农民工开展法律服务的范围过于狭窄,农民工案件“私了”的情况时有发生。安化有20万左右的外出农民工,而办理的涉及农民工的案件3年里只有240多件,平均每年仅80件左右,且绝大多数是伤亡索赔案,公证处办理关于农民工中的公证,仅限于办理简单的亲属关系及委托书公证,在预防农民工劳务纠纷方面还少有插足,在维护农民工权益方面,没有起到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作用。对于农民工来说,他们需要法律帮助的范畴除了伤亡案件及追讨工资外,还有劳工权利、人身财产权利等方面的需要。据《中国农民工维权成本调查报告》中显示,仅以工资为例,在被调查的农民工中,有48.1%的人有拿不到工资的经历。为了讨回公道,许多劳动者踏上了依法维权之路。但是,维权路上的艰辛与困惑,往往让他们受尽煎熬,有的只好选择放弃维权,个别的甚至采用非正常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经常有媒体报道农民工选择绑架、跳楼、爬塔吊等方式维权。另外,还有相当大一部分农民工或其亲属为了能迅速处理事故或迫于工头的压力,就选择私自协商解决。对法律知识欠缺的农民工来说,“私了”就意味着吃亏。他们觉得按正常途径维权成本过高、处理时间太长,有的在付出巨大成本后,权利仍得不到保护,或者处理结果不能弥补他们付出的成本。最近在网上看到一个典型的案例,农民工陈德军为了讨要53人打工被拖欠的工钱独自在天津奔走3年多,几乎找遍了相关的所有部门,最终诉诸法律讨到4万多元。但“赢了官司输了钱”,打官司的花费加上当初打工的欠账,讨到的工钱所剩无几。现实中,劳动者维权路上遭遇的问题可谓五花八门,农民工在维权的路上真是走得无比艰难。 2、地方财政十分困难,法律援助经费不足,制约了司法行政部门服务困难农民工维权工作的开展。安化是山区、老区、国家级贫困县,基本上是保工资型财政,法律援助经费的支出范围除了承办法律援助业务必需的办案费用外,还需支付法律援助宣传、培训、调研、表彰、奖励、添置固定资产及从事法律援助信访接待、咨询、授课的补贴费等费用。个别承办人承办援助案件时,为了节省开支,该调查的不调查,该搜集的资料不搜集,导致办案结果达不到理想效果。有一些在外地务工的农民工请家乡的法律服务人员办理案件,经济又确有困难,法律服务人员只能为他们适当减少办案费,个别当事人能交清差旅费就不错了,案件办得漂亮,当事人十分感激,案件承办人却有口难言,因为本县的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全部是自负盈亏,大多数法律服务人员基本上是忙于生计,减少了办案收费实际上是减少了法律服务人员个人的收入。 3、安化地广山高,开展农村普法难度大,一些农村普法宣传员没有起到应有作用,有些乡镇存在农村普法教育“真空”问题。农民工及外来人口的普法仍是工作难点,各地发展很不平衡,法律宣传不够深入,深层次的工作如下基层指导和下边远山区进行法律宣传的力度不够;一些地方普法宣传存在形式主义,实效性不强;有的农村普法宣传员自身素质低,法律水平差,没有能力担当起法律宣传员的作用;有的普法宣传员责任心不强,没有真正担当起宣传员的作用;有的忙于处理村级事务及生产劳动,还有的村普法宣传员调整频繁,普法措施没有真正落实到位,流于形式,因此出现农民工所在村管不着,务工单位没人管的普法“真空”状态。因为法律知识的欠缺,有些农民工即使通过正常渠道,合法权益也无法得到完全保护。如今年4月12日《湖南工人报》刊登了一则题为《诉前不懂法 工伤农民工流血又流泪》的报道,一位郭姓农民工由于不知道法律规定工伤赔偿数额的标准,又没有咨询法律界人士,在申请劳动仲裁时申请的数额少于应该赔偿的数额,因此被二审改判少获工伤赔偿1.66万元。 三、对策 1、充分发挥司法员、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的作用,做好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的法律服务。为农民工维权需要强大的法律做为后盾,司法行政部门应制定法律服务人员为农民工维权的实施方案,并组织乡镇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开展集中排查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情况,及时化解矛盾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发动法律服务人员积极参与建设领域纠纷当事人之间的协商、调解及诉讼活动;运用法律咨询、代理等手段,促使外来务工经商人员依法经营,维护其合法权益。 2、将农民工纳入帮扶体系,尽快建立健全和落实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加大农民工法律援助经费投入。在积极争取财政增加援助经费的情况下,援助机构应按《条例》要求,想方设法多方筹措资金;同时,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降低法律援助的门槛,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并对经济确有困难而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收取办案工本费,适当减少或免除律师费。农民工权益需要全社会的关注与重视,单靠哪个部门单打独斗是不行的,需要齐抓共管,劳动、工会、残联、政法等各单位应建立维护农民工权益联系制度,实现农民工信息资源共享,在权限范围内,充分运用法律手段,通过积极开辟农民工“绿色通道”,为农民工提供解决拖欠工资的法律援助,帮助农民工解决拖欠工资及人身伤害维权纠纷,优先办结农民工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的法律援助案件,为确保援助质量,应实行农民工援助案件质量跟踪监督制。 3、作为具有“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作用的公证机关,应积极为农民工提供公证服务。在对待农民工这个问题上,不应只作“壁上观”,应主动介入,积极与有关职能部门协商,推行农民工劳动合同公证制度,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由欠款单位和农民工签订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在欠款到期后,可由农民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从工程款中划拨,并适当减少或免除农民工应交纳的公证费用。 4、 结合农民工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普法宣传,并使法律法规的宣传更具针对性。农民工权益的维护,只有在法律的保护下才能顺利实施。当前农民对法律的忽视、漠视往往造成其自身处境艰难,而要使之主动维权,就需要提高其自身素质,就需利用多种渠道加强法制教育,使农民工真正懂法、守法,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勇于同各种违法犯罪作斗争。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大农村普法宣传力度,有针对性地在农民工中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做好《劳动法》、《劳保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注重实际效果,提高企业管理者及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农村法制宣传员要切实负起责任,提高自己的法律水平,利用农民工返乡的高峰期,加大农民工法制培训力度,乡镇司法所要培训好村级法制宣传员,根据农民工文化素质低的特点,开展灵活多样的普法宣传方式。对于文化素质相对较低的农民来说,结合他们日常中常常遇到的问题进行以案说法式的普法,他们才愿意听、乐意看,所以针对农民工普法要抓住他们最感兴趣的问题,把他们最需要的法律真正交到他们手中。 (杨学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