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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确诊职业病后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李某系矿山乡一村民,2007年12月被矿山某公司招聘为合同工,从事井下工作。因长期在井下工作,且工作环境恶劣,劳动安全保护措施差,造成身体遭受重大损害,后经医院诊断为:结合职业史,考虑尘肺,建议职业病鉴定。2008年李某向湖南省娄底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申请职业病鉴定。娄底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出鉴定,认定为职业病,诊断结果为:1、壹期矽肺。2、右上肺活动性结核。李某拿着职业病诊断证明向单位提出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遭到单位拒绝。此案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审核后认为,本案中李某所提供的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中明确写道:职业病,因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最终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本案的焦点在于李某在确诊职业病后能否直接认定为工伤。李某认为,因长期在井下工作,身患矽肺,现有《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为证,应当认定为工伤。单位则认为,李某在此工作之前曾在煤矿工作过,接触过粉尘污染,其矽肺病早已形成,不应由其承担责任,希望劳动部门调查核实。本案中,李某已取得专业卫生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并确诊为职业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直接采信该证明,而无须对职业病事实进行调查。此外,根据相关规定,若劳动者最终被诊断为职业病,则用人单位应当在职业病确诊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区、县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提出的,劳动者可以在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区、县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