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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给父亲建寿坟(空坟),强行侵占他人山场,两孝子被告上法庭。7月26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恢复原状纠纷一案进行了宣判,一审判决被告郭凤生、郭皇生赔偿原告郭良生、郭善生经济损失5000元。
1984年,原告郭良生、郭善生经遂川县人民政府颁发自留山使用证,该证对名为庙背头的山场四周界址予以了明确。2009年底,被告郭凤生、郭皇生见父亲年迈,便寻思在原告山场为其建一座寿坟,以尽孝道。在未经原告的同意下,两被告便擅自在原告的自留山场为其父开工建坟。经原告多次劝阻和乡、村干部及公安派出所调处,责成被告如要在原告自留山上建坟需经原告同意,否则必须另择地方建造,被告不听劝阻,仍强行在原告的自留山建坟墓,侵占了原告的山场使用权,并造成原告经济损失。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之父已去世并葬入该空坟中。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1984年政府已将涉诉山场确权给原告,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原告山场上修建坟墓,已侵犯了原告权益。但从入土为安的民俗习惯考虑,不宜拆除迁坟,应由被告从经济上给予补偿。原告在寻求相关部门解决此纠纷中,确实有经济损失和误工损失也应由被告予以补偿。